樓頂的空間利用權歸哪些人所有
一、樓頂的空間利用權歸什么人所有
1、樓頂的空間利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小區樓頂屬于業主的公共區域,物業僅對公共區域內公共配套設施的正常運行管理負責,不具備私有產權,業主可以對公共區域進行利用。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條 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三條 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二、非頂樓住戶是否可以拒絕樓頂漏水維修費用
1、如果在房屋建筑質保期內可以拒絕,在保修期內,應該由房屋建設單位通知建筑施工單位進行整改維修。
2、如果蓋樓業主有交納房屋公共維修基金也有權拒絕,應該利用公共維修基金進行修理。
3、如果沒有交納公共維修基金,非頂層的其他樓層住戶,也應該共攤維修費用。
樓體屋面防水工程屬于樓體的主體結構,其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其出現漏水問題,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可以點擊下方按鈕咨詢或者到北京律師網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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