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地役權是什么意思

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其一,地役權是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設立的用益物權。其二,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上的用益物權。其三,地役權是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設立的用益物權。法定地役權僅限于法律規定情形產生,只能用于實現公益。

地役權的性質

(一)地役權是存在于他人不動產之上的物權

(二)地役權是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的不動產便利之用的權利

(三)地役權具有從屬性

1.地役權不得與需役地分離而為讓與

2.地役權不得由需役地分離而為其他權利的標的

3.地役權隨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消滅而消滅

(四)地役權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滅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與負擔上的不可分性

法定地役權是指雖然沒有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由于某種客觀事實的出現而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地役權。

法定地役權與意定地役權

區分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的法律意義在于,地役權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我國有必要承認法定地役權或強制締約而生的地役權,以滿足國計民生必需項目的用地需求。

公有制下的地役權應用范圍按類型化區分為意定地役權和法定地役權。意定地役權是地役權的基本權利模型,它通過締結地役權合同而產生,私益和公益都可以利用意定地役權;法定地役權僅限于法律規定情形產生,只能用于實現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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