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補償的具體情形
集體土地征收應當依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但是有一特殊情況,可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相關規定進行安置補償。下面我們通過一個判例,看一下這一具體規定的適用情況。
姜女士的房屋面臨征收,未簽訂相關補償協議。后某區政府和某街道辦根據姜女士在房屋及附屬物調查表上簽字確認的面積,將補償款以姜女士的名義存入了銀行賬戶中。之后,房屋就被某區政府和某街道辦強制拆除了,后拆除行為也被法院確認違法。
在這種情況下,姜女士向某區政府和某街道辦申請賠償,遭拒絕之后便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因該房屋在內的土地在征收實施之前就被省政府的《城市建設用地批復》文件同意征收為國有建設用地。于是姜女士要求參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賠償。但是一審、二審法院均認定應按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賠償。之后姜女士申請了再審,在再審程序中,姜女士依然認為因批復文件已經同意,所以自己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進行賠償是正確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在征收時未進行補償安置,而補償時該地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從而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的標準,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本案中,姜女士擁有集體土地上房屋一處。某區政府和某街道辦在實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時,已經對姜女士的房屋進行了安置補償,并將補償款以姜女士的名義劃入銀行賬戶,之后姜女士因個人原因未領取。因此,不存在在實施征收時被征收人未能進行補償安置的情形,也就不適用最高法司法解釋中的這一規定。
另,雖省政府的批復文件同意姜女士涉案房屋在內的土地為國有建設用地,但姜女士持有的權屬證書還是集體土地證書,涉案土地并未被實際征收為國有土地。故姜女士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進行征地拆遷安置補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
結合該判例,我們可以看到,最高法司法解釋中這一規定實質在于集體土地征收時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如果未對被征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征收補償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補償安置時原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才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因此,未進行補償和補償時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這兩點很重要。京平律師在此提醒大家,遇到征收相關問題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司法解釋,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避免浪費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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