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簡介】

蔣某男系大華公司員工, 2023年6月20日,蔣某男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當即被送醫院急診并住院治療,后因病情惡化,于2023年1月28日死亡。2023年12月15日,人社局認定蔣某男所受傷害為工傷。

蔣某男法定繼承人起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大華公司支付: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護理用品費、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大華公司辯稱即使是工傷,蔣某男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護理用品費、喪葬補助金應當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擔,無權向公司索賠。

蔣某男交通事故的侵權案件法院認定蔣某男的損失為:醫療費27402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570元、營養費3780元、護理費134700元、誤工費9592元、殘疾賠償金3561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1000元、護理用品費7906元,合計843696元,據此判決扣除趙某兵已墊付的2000元,趙某兵實際還應支付841696元。后因趙某兵無可供執行財產,法院依法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未執行到位841696元。

一審法院判決大華公司賠償醫療費318067.29元、伙食補助費112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24000元、護理費70440元、輔助器具費8472元、喪葬補助金28440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539100元,以上合計999719.29元。

大華公司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的提出】

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傷,能否同時獲得交通事故的賠償和工傷待遇的雙重賠償?如何獲得雙重賠償?

【律師分析】

蔣某男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傷最終導致死亡,屬于侵權糾紛,可以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向第三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注:本案發生時《民法總則》、《民法典》尚未出臺),本案中蔣某男的法定繼承人通過向法院起訴趙某兵主張了各項侵權損害賠償,法院支持了其繼承人的侵權賠償的訴求。

因為蔣某男遭遇的交通事故發生在其下班途中,且經交警認定,交通事故中非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因此其受傷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認定為工傷。所以蔣某男繼承人申請后,人社局依法認定蔣某男的受傷為工傷。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很清楚的知道此類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會導致民事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情況。

那么,對于出現第三人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競合的情況時,勞動能者能否在從侵權的第三人處獲得侵權賠償的同時從自己的單位獲得工傷待遇賠償呢?對于這樣的情況,曾出現單賠(只能選擇侵權糾紛或工傷賠償其一進行賠償)、差額賠償(先選擇侵權賠償進行賠償,與工傷賠償有差額部分由工傷待遇補助)以及雙重賠償(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賠償)等不同的法律觀點。

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12條第2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可以選擇向侵權的第三人主張民事賠償,但是否能同時向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則并未明確;20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9號)進一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9號)第8條第3款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至此,法院在審理此類由其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案件時已經基本明確勞動者能夠同時獲得侵權賠償和工傷待遇賠償的法律觀點,也就是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適用雙重賠償的原則。

目前江蘇法院在審判實踐中采用的也是雙重賠償的觀點。

法律和司法實踐明確了勞動者能夠同時獲得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權)的賠償和工傷待遇的雙重賠償,那么對具體的賠償項目是否也能同時獲得雙重賠償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等。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待遇有1、醫療費;2、住院伙食補助費;3、交通費、食宿費;4、康復治療費;5、輔助器具費;6、停工留薪期工資;7、生活護理費;8、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傷殘津貼;10、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一次工傷醫療補助金;11、喪葬補助金等;12、供養親屬撫恤金;1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對于上述侵權賠償與工傷待遇中名稱不同的項目獲得雙重賠償應該沒有異議,但對于名稱相同的賠償項目是否能夠獲得雙重賠償則存在著一定的爭議。

2023年11月,《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以下簡稱《八民會議紀要》)規定“10、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醫療費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很顯然,根據《八民會議紀要》,勞動者因第三人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糾紛)造成工傷的,除了醫療費用外,其他賠償因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賠償項目、《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各自由侵權的第三人和被侵權人所在單位進行賠償,即可以雙重賠償。因此本案中大華公司抗辯蔣某男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停工留薪期待遇、住院期間生活護理費、護理用品費、喪葬補助金應當由交通事故肇事者承擔,無權向公司索賠的的意見因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當然也就無法獲得法院的支持。

但是,由于最高院和《八民會議紀要》并未對不能同時獲得賠償的“醫療費”究竟包含哪些項目進一步加以明確。所以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對此會有不同的裁判觀點。

就江蘇高院來說,傾向于對“醫療費”的概念做擴大化解釋,在《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的通知》(蘇勞人仲委〔2023〕1號)中規定“勞動者因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并構成工傷,侵權人已經賠償的,勞動者有權請求用人單位支付除工傷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工傷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工傷醫療費用指工傷職工因治療工傷而發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實際支出費用。”,在江蘇高院相應的判決中,也持與上述研討會紀要相同的觀點。

但我們認為不應隨意對醫療費作擴大化的解釋,而應當根據法律效力更高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六條對“醫療費”的規定,將“醫療費”限定為醫藥費、住院費更合適,《解釋》中對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賠償項目與醫療費作為并列賠償的項目進行了分別的列出,因此我們認為不應將與治療有關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費用籠統的并入“醫療費”。

但是,根據目前江蘇法院的司法實踐,在江蘇省因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受傷被認定為工傷的,除醫療費(含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外,其他侵權的賠償項目和工傷待遇賠償項目勞動者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權利。在其他省份,類似案件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和賠償尺度可以參照當地相關費用的規范性、指導性文件。

【律師建議】

1、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勞動者同時符合工傷要件的,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投保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無需為是否屬于工傷與勞動者產生糾紛,而應選擇在法定的時限(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內及時向人社部門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以免因超過申請工傷認定時效,導致從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止期間勞動者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負擔。

用人單位如果先行支付了工傷保險待遇,可以就醫療費用在第三人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向其追償。

2、在江蘇地區,對于因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除了醫療費(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食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等)這一賠償項外,勞動者可以在根據《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向侵權第三人主張各項侵權賠償損失的同時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自己的用人單位主張各項工傷賠償待遇,以便可以獲得最大的賠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