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然而,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的事實勞動關系,尤其是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規避用工風險,通過與個人簽訂所謂的廠房租賃協議、承包協議等形式,名義上將公司的部分業務轉由個人經營,實際上仍由公司幕后操縱、管理,形成了所謂的“廠中廠”模式。

勞動人民不容易,維權太難

在“廠中廠”這種模式下,用工比較混亂,有時你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真正老板是誰,此時,一旦在用工過程中出現傷亡事故,用人單位往往以傷亡勞動者系個人雇傭,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承擔責任,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仲裁前置程序也很無奈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由以下4個構成要素:單位招用、單位管理、有報酬、勞務組成,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一般考慮以上四個要素。

同床異夢

作為身處“廠中廠”模式下,勞動者應注意以下幾點,為維護自身權益做好訴訟準備:

1、找工作時,明確是誰招用的你,你是以什么為根據才去此公司上班的,保留必要的宣傳材料,簽訂勞動合同時看看蓋章處的名稱;

2、工作中是誰對你進行管理、指揮或者監督。你的工作服、吊牌是否與公司一致?

3、工資是誰誰向你發放?

4、你的勞動成果是不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舉證難,難于上青天

當你把握好以上四點時,你就可以確定你真正的老板是誰了。當以后發生糾紛時,也就知道起訴誰向其索賠了,舉證也就簡單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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