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憑微信轉賬能起訴嗎需要對方身份信息嗎(單憑微信轉賬能起訴嗎?不知道名字)
案件回顧
原告彭女士訴稱,雙方是朋友關系,從2023年6月起,被告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其借款194930元,請求法庭判決被告償還上述款項。原告提供了自己與某微信號的轉賬記錄和聊天記錄,但未能提供借條等其他借款憑證,
被告張女士辯稱,自己不認識原告,更不是朋友關系,也從來沒有向原告借款,原告在沒有借條等借款憑證情況下,僅憑與第三人的微信轉賬記錄以及轉賬后與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記錄,就起訴認為被告向其借款194930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展開了激烈交鋒。
法院審理
清新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原告僅憑微信轉賬向被告提起民間借貸訴訟,須對雙方是否存在借貸合意、借貸關系是否成立進行舉證,但原告沒有提供被告書寫的借據、欠條等借款憑證佐證借款事實。
原告主張微信號“逆水寒”是被告,但又無法提供證據證明該微信號是被告所有及電話號碼159********的實際使用人是被告,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告與被告的債權債務關系成立。
法院認為
法院據此認為,原告的轉賬行為不能認定為出借行為,原、被告之間訴爭款項的借貸合意、借款用途存疑,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借貸關系,也無法證明被告就是借款人。由于證據不足,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彭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彭女士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都屬于“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中的證據類型之一,當然能作為證據提交,但其作為主要證據使用也存在局限性,我們往往只能看到微信好友的微信昵稱和微信號,不足以證明是對方的真實身份。法院難以僅憑微信記錄認定事實并作出判決。
據此,法官提醒大家,日后若通過微信、支付寶等電子支付工具進行借貸時要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轉賬前應核實對方的真實身份,轉賬時應在轉賬備注中說明款項的性質,并在轉賬后通過文字或語音方式與對方確認款項性質等,減少雙方日后產生糾紛的可能。
第二,即使已經通過電子支付出借款項或歸還款項,有條件的,也應要求對方書寫借據、欠條或收條,并簽名確認,盡量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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