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中規定了“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向單位主張二倍工資賠償”,不過,通過法律手段主張二倍工資是有1年訴訟時效的,同時,也并不一定在訴訟時效期內申請仲裁,就能全額獲得未簽勞動合同這段時間內的二倍工資,所以勞動者在什么時機申請仲裁,會直接影響可以要多長時間的二倍工資。

二倍工資訴訟時效問題,對于普通勞動者來說比較容易理解錯,也弄不懂為什么仲裁結果和訴求有差距,下面我就舉例說明一下(以北京為例)。

張某2023年1月1日入職,至今未簽勞動合同,那么張某最多可以主張2023年2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二倍工資(共計11個月),而1年訴訟時效的起算點也就從2023年1月1日開始,在2023年12月31日前申請仲裁才有可能全部或部分要到二倍工資。

可全額主張:如果仲裁立案日期是2023年1月20日,那么向前倒推一年是2023年1月20日,這個時間點落在可以主張二倍工資的時段之前,就可以全額主張11個月的二倍工資。 只能部分主張:如果仲裁立案日期是2023年7月1日,那么向前倒推一年是2023年7月1日,這個時間點落在可以主張二倍工資的時段中,那么,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這5個月的二倍工資就過了訴訟時效,只能主張2023年7月1日后6個月的二倍工資。

二倍工資訴訟時效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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