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原《婚姻法》及婚姻法解釋及散見的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答復等統一歸編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當然并非簡單地匯編,其中有吸收,又有祛除,且有新增,可以說是一個立法過程。為了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更好實施,在實務過程中更具有可操作性,202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5次會議通過《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簡稱:《解釋一》),與《民法典》一起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縱觀該司法解釋,可以說是亮點多多,但也不乏遺憾之處,筆者就部分重點條文進行解讀,以供大家參考。

一、彩禮返還情形應當更具有可操作性

《解釋一》對彩禮返還的規定未作改變,第五條仍是規定“(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三種情形下應當返還彩禮,“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實務中存在的問題: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實共同生活了,有很多女方懷孕或者流產的情況,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很短,彩禮應不應該退,退多少?以往對于上述糾紛,因為沒有明確法律法規之規定,法院一般是酌情處理。正因為缺乏法律規范,基本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所以判決結果五花八門,導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大量存在。《解釋一》未對該實務熱點進行進一步的“解釋”,稍顯遺憾,但相信會通過以后的立法解決。

二、確認無效婚姻的案件不再一審終審

《解釋一》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未達成調解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判決。

也就是說,夫妻一方或雙方對于婚姻效力的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九條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規定被刪除。

三、父母為子女全款購房,區分婚前婚后

《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對應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問題:如果是婚后父母部分出資呢?筆者認為可以按照最高院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的觀點確認份額“對于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資為子女購置房產,夫妻雙方支付剩余款項,所有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基于該不動產屬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參與支付剩余款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該不動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于父母出資的部分,可以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規定的精神,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如果雙方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特別約定,所購房屋的產權及增值收益部分應當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四、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行為完成前可撤銷

《解釋一》第三十二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處理。

該條明確夫妻之間贈與不動產適用《民法典》合同編調整,因為不動產的贈與以變更登記后才視為贈與行為的完成,也就是說,在贈與行為完成之前,贈與行為可撤銷。

五、明確撫養費范疇

《解釋一》第四十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且子女有第五十八條“(一)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三)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之情形,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六、探望權可以單獨起訴

探望權是一項法定權利,但實踐中失去孩子撫養權的一方的權益很難得到保障,《解釋一》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七、涉軍共同財產分割“公式化”

實務中,離婚訴訟中,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共同財產部分的分割存在很多分歧,《解釋一》施行之前,因為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分割“公式”至少有三種。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之規定,明確了分割方法,按照公式計算即可,具有較高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