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導致離婚,那么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依據法律過錯方離婚時財產分割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一般常見的夫妻一方出軌要求賠償,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在離婚訴訟中索要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法律規定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有三個限定:

第一、提出損害賠償的為無過錯方,其他家庭成員不享有這個權利;

第二、只有確實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的才可以賠,未離成婚或不想離婚的不能提出或得到過錯賠償;

第三、無過錯方只能是向自己的配偶要求過錯賠償,從立法原意上應該是不允許向自己配偶以外的其他人提起此類訴訟的,所以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無過錯方的配偶,不能向婚姻關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比如第三者。

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無權處分贈與了第三者財產,因為違反公序良俗,是可以主張返還的。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在取得對方的同意之后進行。過錯方離婚時財產分割尤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中,若未經對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處分。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離婚律師認為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財產權為由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