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遺囑還需要繼承公證嗎(有遺囑還需要繼承公證嗎 爺爺奶奶)
最近很多朋友咨詢:明明有遺囑還辦理了公證,為什么繼承的時候還要讓我再次辦理公證?
在繼承實務中,想必不少人有這樣的疑問。我爸媽有遺囑寫明房子由我繼承,還專門辦理了公證。但是去辦理過戶的時候,房管部門卻不給辦,還要讓我再去辦理公證。這兩個“公證”到底有什么區別?
01
遺囑公證
遺囑公證,簡單地說就是公證機關對自然人所訂立遺囑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公證。這就是《民法典》所規定的公證遺囑,屬于法律規定的有效遺囑。
辦理流程
立遺囑人本人到自己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申請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特殊情況:如果立遺囑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公證機關辦理,可要求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前往立遺囑人所在地辦理,但是立遺囑人必須意識清醒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所需材料
身份信息:戶口簿、身份證、港澳臺通行證(港澳臺人員)、護照(境外人員)
財產憑證:房產登記證明、車輛等動產產權登記、存款證明、公司執照/股權登記證明等財產證明材料
如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民事行為能力存在缺陷,可能影響遺囑效力的,會要求立遺囑人提供專業衛生機構出具的健康證明。
02
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指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根據被繼承人生前有無遺囑分為遺囑/遺贈繼承和法定繼承。被繼承人生前如果立有遺囑,公證人員會對遺囑進行審查,并且詢問所有繼承人對于遺囑的意見,以確認有效的遺囑。
如果被繼承人立有多份內容沖突的遺囑,以最后一份為準。沒有遺囑的法定繼承,公證人員將逐一與繼承人確認同意繼承還是放棄繼承的明確意思表示。從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未成年繼承人的監護人不能代替其表示放棄繼承,必須保證未成年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辦理流程
所有繼承人,包括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一起到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無法到場的繼承人可以委托他人,并且委托需經過公證。
公證機關對各類材料確認,錄音錄像存檔,完成現場公證程序。
公證機關工作人員調查核實所有信息,根據所有繼承人的統一意見出具繼承公證書。
所需材料
被繼承人身份材料:死亡證明、戶口注銷證明
繼承人身份材料:戶口簿、身份證、港澳臺通行證(港澳臺人員)、護照(境外人員)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身份關系證明材料:
配偶: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協議、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及文書送達回證或法律文書生效證明
父母/子女:戶口簿、出生證、獨生子女證、人事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派出所開具證明等
遺產材料:遺囑/遺贈扶養協議、房產登記證明、車輛等動產產權登記、存款證明、公司執照/股權登記證明等財產證明材料
遺囑公證是立遺囑人生前對自己個人的合法財產通過訂立遺囑作出安排,并經公證機關公證這份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即使已經通過公證,也只是涉及繼承人享有相應財產的權益份額,是繼承人應然權利的體現。
實務中辦理有關財產繼承變更時,僅有少部分遺產因家庭關系簡單、遺產份額清晰時無需辦理公證,可以直接辦理登記變更。否則負責辦理變更的相關行政機關仍然需要確認繼承人不僅有應然權利,更重要的是享有實然權利。這個時候即需要去公證機關辦理繼承公證,方能將應然權利轉化為實然權利,切實地完成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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