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兒媳 贍養(兒媳到底有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
前兩天有網友在網上提問:長輩生病住院,女兒和兒媳誰更有義務去陪護照料?
這里的照料實際就是指贍養,在法律上,贍養包括有贍養義務的晚輩對需要贍養的長輩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需要贍養的長輩的特殊需要。
這個問題一提出,一時間引來網友們熱烈討論,有說父母生養女兒,自然女兒要盡更多義務,有說女兒出嫁了,兒子留下父母身邊,而且按傳統兒子可以分得父母大部分甚至在有些農村地區是全部遺產,而兒媳婦作為兒子的配偶,自然應該更多的盡到照料老人的義務。
這個問題的實質,實際上就是兒媳婦和女兒在法律上是否有贍養老人的義務?今天我們就來討論這個問題。
需要說明的是,兒媳婦和家公家婆的權利義務關系,與女婿和岳父岳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法律上是相對應的,為了敘述方便,本文以兒媳與家公家婆的權利義務為例,所形成的結論相對應的適用于女婿與岳父岳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一、毫無疑問,女兒對父母有直接的法定贍養義務
在法律層面上,首先,我國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其次,我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此外,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也明確規定了成年子女對年老父母的贍養義務。因此,成年的女兒對年老的父母當然也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既然是法定的贍養義務,就是無條件的,現在社會上有一種說法,當老人有幾位子女的時候,如果子女認為老人偏心,或者老人將財產給了其中一位而沒有給其他人,沒有得到財產的就可以不盡贍養義務,這實際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上面這些想法的人,是對我國法律上權利義務對等的誤解,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對等,并不是體現在父母給子女留了遺產,對等于子女對父母盡相應的義務,而應該是體現在父母給了子女生命并撫養成人,對等于子女對父母的養老送終。否則,就容易走入以父母是否留遺產來作為子女是否盡義務或者盡義務多少的誤區。
當然,如果父母存在偏心,作為子女的心里有想法是可以理解的,但這更多的應該是停留在情理的層面,而不能夠作為免除法定贍養義務的理由。
二、兒媳婦對家公家婆沒有直接的法定義務
我國法律上只規定了成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并沒有規定兒媳婦對家公家婆有贍養的義務,因此,從法律上來說,兒媳婦對于家公家婆并沒有直接的贍養義務。
從子女對父母盡贍養義務的另一面來理解,其實兒媳婦也是自己父母的女兒,她需要對自己的父母盡法定贍養義務,而不是家公家婆。
兒媳婦對家公家婆盡到法定的贍養義務,或者女婿對岳父岳母的贍養義務,更多的是在道義上的要求,而不是法律上的直接義務。
三、兒媳婦實際上要對家公家婆間接盡贍養義務
當然,細心的讀者可能已經看到,前面我們說兒媳對家公家婆沒有直接的法定贍養義務,用了“直接”一詞,言外之意,兒媳婦對家公婆還是有間接贍養義務的。
首先,從經濟上來說,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丈夫對父母盡義務,妻子給予協助,這實際上也是間接的贍養義務。而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之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婚后所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丈夫對父母經濟上的贍養,實際上動用的是夫妻共同財產,實際上也相當于兒媳婦也為贍養家公家婆在經濟上作了相應的負擔;
其次,從對老人的照料來看,丈夫對他父母的照料,必將縮減對自己小家庭的照料的時間和精力,妻子必將付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于小家庭,這實際上也相當于兒媳以另一種方式對家公家婆盡贍養義務。這也是婚姻法關于夫妻之間互相扶助的應有之義。
因此,雖然法律上沒有規定兒媳對家公家婆有法定贍養義務,但由于兒媳與兒子作為夫妻本為一體,無論是在經濟上還是其他方面無分彼此,兒子對父母盡贍養義務,實際上也相當于兒媳對家公家婆盡義務。
四、法律鼓勵兒媳對家公家婆盡贍養義務
尊老愛幼,孝敬老人,是我國傳統的美德,我國法律本身提倡和鼓勵社會善良風俗、尊重社會公序良俗。而且,在繼承法上有規定,喪偶兒媳對家公家婆盡了贍養義務的,可以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家公家婆的遺產,可見,我國法律上實際上是鼓勵兒媳婦對家公家婆盡贍養義務。
五、結語
孝敬老人是我國傳統美德,兒女對父母盡贍養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倫理道德基礎,是天經地義的是。而夫妻本是同林鳥,既然選擇嫁給了他,或者既然討了她作媳婦,那就應該夫妻同心,共同承擔起撫養小孩、贍養老人的義務,不應分出彼此,你父母即我父母,你盡孝即我盡孝,這樣才是婚姻幸福、家庭和諧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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