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重要條款學習之–【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

 

一、案例

張三今年已經48歲了,是個男不婚主義者,他的信念就是這輩子不結婚。但是張三又很喜歡小孩,一直很想領養一個小孩。剛好得知隔壁村的王五一家生了一個女孩,因為無力扶養打算把該女孩送養出去。此事被張三知道后,雙方一拍即合。請問王五可以將女兒送養給張三嗎?張三能否領養王五的女兒?如果張三要領養小孩,要辦理什么手續呢?去哪里辦?

(案例來源于自編)


二、問題提出

1、收養要辦理手續嗎?去哪里辦?怎么辦?

2、收養要簽收養協議嗎?要不要公證?


三、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條 【收養登記、收養公告、收養協議、收養公證、收養評估】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愿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一千一百零六條 【被收養人戶口登記】收養關系成立后,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四、律師分析意見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所以收養是要辦手續的,要到當地縣級以上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如果不辦理收養手續的話,收養關系不能成立。

2、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收養雙方可以簽訂收養協議,也可以不簽訂收養協議,可以去公證部門辦理公證,也可以不去公證。可見收養的手續唯一強制要求的是到當地民政局辦理登記,至于簽不簽協議,公證不公證,不是必須的。

3、為了避免日后產生糾紛,穩妥起見,建議收養和送養雙方有條件簽訂收養協議的還是簽一下比較好,避免日后產生糾紛無據可依。

4、收養關系成立后,可以憑民政部門的收養證明材料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

5、實踐中很多收養家庭不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理論上來說,收養關系是不成立的。但是如果收養的家庭能夠辦理收養的小孩入戶登記,應該也沒有太大的問題。法律一般也不會主動干涉。


五、律師建議

本案中,張三可以收養王五家的小孩。張三如果收養王五家的小孩,應當雙方一起到當地民政局辦理收養登記。雙方可以簽訂收養協議也可以不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