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或稱親緣關系)是指三代或三代以內有共同的祖先。不能近親結婚的范圍包括:1、父母和子女之間、爺爺奶奶和孫子孫女之間、姥姥、姥爺和外孫子、外孫女之間,當然不能結婚。2、和自己的伯伯、叔叔、舅舅、姑姑、姨母不能結婚。3、和自己的親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能結婚。4、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

網友詢問:

近親屬結婚的范圍到哪里,結婚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常虎律師解答:

近親結婚的范圍包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

(一)直系血親:是指生育自己或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血親,即所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的血親。上溯至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等,下至子女、孫子女、曾孫子女等,皆為直系血親。

(二)旁系血親:指雙方之間無從出關系但同由一共同祖先所生的血親。如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至侄子女之間,堂(表)兄弟姐妹之間皆為旁系血親。

同父母所生者為全血緣親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所生者,為半血緣親屬。

《民法典》規定三代以內血親禁止結婚,包括第三代,即禁止表兄妹結婚。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

(1)同源于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父輩與子輩之間才屬于三代以內。

山東昌平律師事務所常虎律師解析:

對于已經近親結婚的,是屬于無效婚姻,可以去撤銷婚姻登記,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會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結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因此,男女二人結婚不應該附加任何條件。要求結婚,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是因為受到脅迫、欺騙而做出虛假的意識表示,或者是因為重大誤解而做出錯誤的意識表示,這樣的婚姻無效。

第二,必須達到法定的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法定的結婚年齡具有強制性,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才能結婚,而晚婚年齡則只能是號召性的和鼓勵性的措施。

凡是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沒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旦發現,應當宣布該結婚無效,并且收回被騙去的結婚證明。對于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要符合一夫一妻制。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要求結婚的當事人只能是未婚者,或者是喪偶、離異者。有配偶的人只能在原婚姻關系終止以后才能。犯罪,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離婚的雙方要求復婚的,也必須是雙方沒有再婚,或者是再婚后配偶已經死亡,或者是再婚后又均離婚的,才可復婚。

第四,當事人一方或者是雙方之間不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情況。

有下列情形的不能結婚:一是不能重婚;二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三是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患這種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是遺傳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