凈身出戶還給撫養費嗎女性(凈身出戶還要給撫養費嗎)
離婚時我跟前夫簽署了協議凈身出戶,不用支付撫養費。過了幾年,前夫又要求我支付撫養費,請問我需要支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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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小賈與小依于1997年8月登記結婚。2004年3月生下兒子小冰。2023年10月,小賈和小依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孩子歸男方小賈撫養,女方小依凈身出戶但不支付撫養費。現原告兒子小兵以其父親小賈工資過低,無能力獨立撫養小兵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被告小依自2023年9月起每月給付原告小兵撫養費1200元。小依不同意孩子的訴訟請求,認為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其不用給付撫養費,且現在月收入不足2000元,無法按原告要求支付撫養費。02
律師分析
需不需要支付撫養費得看女方放棄的財產是不是已經抵消了撫養費。如果約定女方分得的財產沖抵撫養費,女方就不需要再支付撫養費,這種情況算大家所理解的“凈身出戶”。
但即使女方用自己分得的財產沖抵撫養費,也不妨礙孩子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另行起訴女方要求支付撫養費。即:
即使在離婚協議中有約定凈身出戶不支付撫養費,離婚后當事人仍可以子女名義起訴,要求凈身出戶方支付撫養費,而且法院通常會支持此訴訟請求。畢竟,撫養費的存在,目的是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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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繼承編理解與適用》載明:“當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水平不足以維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醫療等方面的需求時,必須允許子女向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判決的撫養請求……但是,子女提出的撫養費請求必須合理,如果其請求的數額已經明顯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圍,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子女在正當理由的情況有權要求增加撫養費。正當的情形包括:
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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