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夫妻,在結婚前還是應該對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有一定的了解,這樣才能避免婚姻生活中出現一些因為財產糾紛的問題。通常情況下,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效力能在多大范圍內有效,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那么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效期是多久?夫妻財產約定有什么形式呢?在此篇中付璐律師就相關問題來為大家進行解讀。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有效期多久

夫妻婚后財產公證后一直有效。公證書的有效期一般分為3類情況。針對于公證書中未規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定。對此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對于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對此付璐律師強調,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夫妻財產約定的形式

夫妻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即對夫妻雙方當事人具有拘束力。對此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一男一女只要締結為夫妻,不論其是婚前還是婚后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均應視為是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如果限定在婚后,顯然與立法旨意相背。因為法律之所以要確立和提高約定制的地,目的之一是要充分尊重個人財產的自主權,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結婚時明確財產歸屬可減少糾紛。

在絕大部分狀況下,只要說雙方是屬于正常的受法律保護的婚姻關系,基本上在結婚后的所有收益都可以歸納為夫妻共有財產的。假如是用結婚后收益買的車輛,即便登記在一方的名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結婚后獲得的財產,原則上應當平均分割。對于這一點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如果說,結婚登記前財產約定無效,只有結婚登記后財產約定才有效,那在男女雙方結婚登記后一旦一方不肯約定,豈不是只能實行法定共同制嗎?財產較多的一方又如何維護其合法權益呢?所以,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主體中的“夫妻”是指在處理財產時為夫妻,而非在財產約定時為夫妻。

針對于夫妻約定財產的注意事項,需要注意形式問題。對此付璐律師需要強調的是,夫妻財產約定的法定形式是正式文書為宜。普通意義上的協議,可以口頭約定。但是對夫妻財產約定規定了特定形式,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言下之意,口頭約定無效。

針對于約定不明或沒有約定時的處理,付璐律師表示夫妻財產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時,即依法認定夫妻財產的性質。當然,這些規定一般只有在離婚時用得著。且夫妻財產約定一般僅在夫妻之間有效,首先夫妻對財產的約定是有效的,但是這種效力能在多大范圍內有效,是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般該約定僅僅在夫妻之間有效,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除非債權人知道該約定。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財產約定公證時效及約定形式”的解讀,對此付璐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夫妻婚姻期間所獲得的工資、收入等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都其進行處置時,需要雙方協商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