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依法定職權進行審查,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出庭支持公訴、對刑事判決進行審查,或依法決定不起訴的訴訟活動。

中國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刑事案件經過審查后,確認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即由檢察長或檢察員按審判管轄范圍,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可以看出,公訴是中國檢察機關的法定職權,由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不受其他組織或個人的影響,也不以被害人的意志為轉移。

簡單來說,公訴就是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是,公訴案件由檢察院提起訴訟,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這兩種案件的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也有所不同。自訴案件相較于公訴案件的犯罪性質多數不太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