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配權(★★★)

支配權的概念、范圍與特征

【1】概念:支配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權利客體,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2】范圍包括:物權、人格權、身份權、知識產權等。

【3】特征

[1]主體

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不特定。支配權人以外的所有人(不特定的人),均為支配權的義務人。

[2]內容

①支配性。權利人直接支配、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

②排他性。同一客體上不能同時并存兩個同一內容的支配權。

③優先性。同一客體上并存的不兼容的支配權,在效力上有優先劣后之順序。

④權利實現具有直接性,無須義務人的積極行為,僅需義務人不作為(不實施侵害行為),支配權即處于實現狀態。

⑤公示性。原則上,未經公示,不能發生支配權的變動。

[3]客體

特定的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財產利益)(至遲于支配權行使時客體須特定,如動產浮動抵押權)。

[4]時間

①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根據《物權法》第202條,抵押權是一個例外)。

②人格權、身份權、所有權無存續期間的限制(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一個例外,其存續期間為70年或50年不等)。

③用益物權、知識產權均有存續期間的限制。

④地役權、擔保物權均具有消滅土的從屬性。

(二)請求權

1、請求權的概念、范圍與特征

【1】概念:請求權,指特定人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作為或者不作為)的權利。

【2】范圍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債權請求權、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四大類。

【3】特征

[1]主體

權利主體特定、義務主體待定。所以,原則上請求權具有相對性,僅能針對特定的義務人行使。合同的相對性為其典型。

[2]內容

①請求性。權利的作用表現為對特定人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請求,而非對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②非排他性。同一標的物上可成立兩項以上相同內容的請求權。

③平等性。同一標的物上成立的兩項以上相同內容的請求權,彼此平等,任何一項請求權不享有對其他請求權的優先效力。(債權的平等性有兩個例外:《買賣合同解釋》第9條和第10條規定的普通動產多重買賣與特殊動產多重買賣;(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6條規定的一房數租)。

④合作性(權利實現的間接性)。僅憑請求權人的意志不足以實現權利,請求后,尚需義務人的相應行為相配合,請求權才能實現。

⑤非公示性。原則上,請求權的變動無須公示。

⑥請求權皆基于一定的基礎權利而產生。例如,債權請求權基于債權產生,物權請求權基于物權產生,人格權請求權基于人格權產生。

[3]客體

請求權的客體為義務人的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所有的請求權都是行為請求權。

[4]時間

①支配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有例外:根據《民法總則》第I%條,基于未登記的動產物權而生的返還原物請求權適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訴訟時效期間),也不適用除斥期間。

②占有返還請求權適用1年的除斥期間(《物權法》第245條)。

③原則上,債權均適用訴訟時效期間[但有若干例外。如《民法總則》第196條、《訴訟時效規定》第1條和《公司法解釋(三)》第20條的規定]。

請求權vs債權vs債權請求權

①請求權>債權請求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系包含關系。債權請求權是典型的請求權。除債權

請求權外,請求權還包括支配權請求權、占有保護請求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②債權>債權請求權。債權是債權請求權的基礎權利。債權包含多種權能,除請求權能外,債權還

包括受領權能、代位權能、撤銷權能、抵銷權能、處分權能等。債權請求權僅為債權的權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