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果:

一是拘留后的二十天左右的時間。

二是移送檢察院審查逮捕期間的第三日至第四日內。

三是逮捕后的半個月至二十天期間(可變)。

取保候審,此前曾提及是一種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法定強制方法,通過交納保證金或者提出保證人擔保,保證不逃避偵查、起訴或者審判且隨傳隨到。

而作為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申請的時間其實一般不僅僅限于偵查階段,申請的時間是貫穿整個刑事訴訟的過程的;同時,提出申請的人員身份也不僅限于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本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依法提出申請。

雖然申請的時間和申請人限制條件不多,但在司法實務中,一般在偵查階段成功辦理取保候審的概率比較高,而且同時法律上也限制了在偵查階段僅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故在偵查階段由辯護律師針對案件的情況,適時且針對性地提出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尤為重要。

那么,在偵查階段,有哪些合適提出申請的黃金時間呢?

第一個時機出現在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的二十天左右。法律實踐中,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刑事拘留時長為30天,之后會移送檢察院進行最長為7天的逮捕審查期。也就是大多人所了解的黃金37天的構成。

而在呈捕前,其實有提出取保候審申請的適宜時機。如果當事人剛剛被采取刑事拘留,很多時候恰恰是案發的時間,此時,偵查機關還需要進一步偵查案件,有關案件事實及證據等情況尚不清晰。如果在案發后的第二天至一個星期左右的時間內申請取保候審,一般情況下被采納的可能性比較低近乎于無。所以筆者建議不要過早提出申請,以免適得其反。

而在二十天左右的時候提出申請,此時初步的偵查工作可能接近或者將要到達尾聲,偵查機關已初步了解案情,此時律師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并及時有效地溝通法律意見,效果和作用會更加明顯。

第二個時機出現在偵查機關將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至檢察院審查逮捕的第三天或者第四天的時間。如果該材料剛剛移送至檢察院即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此時案件的經辦人員可能尚未閱覽卷宗,大多不會及時答復。而如果在第六天左右的時間提出,此時經辦人員作出決定的時間不多,且如不批準逮捕,則需要更多時間及程序的辦理。

筆者一般的做法是在第三天或者第四天提交取保候審申請及相關的法律意見書表達律師意見,一般在當日或者次日經辦人員會進行初步的答復和溝通,此時的溝通會更加有效和具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影響經辦人員是否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如果案件未被批準逮捕,那么案件退回至偵查機關時,大多會變更為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

第三個取保候審的機會出現在被批準逮捕后的半個月至二十天左右的時間,其實還可以稍晚些,不同情況的案件可以針對性的調整和處理。此時不僅僅可以提出取保候審申請,還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在申請中可以根據羈押的必要性展開論述及提出理由、依據。如該申請被采納,則檢察機關會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辦案機關在一般情況下也會采納。

以上一些建議僅為筆者個人的看法,在司法實務中,其實針對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的個異性,辯護律師還需要綜合考量各項影響因素,最終采取的工作方式方法可能也是不一樣的,此處觀點也并非普遍適用,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