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

越來越多的人選擇

用訴訟方式來解決糾紛

但是也有人心存僥幸

以為不應訴

不提供地址

法院就無能為力了?

那么被告拒不到庭

案子真就沒法判了嗎?

答案是:NO!

案情簡介

 

甲公司、乙集團分別與銀行簽訂合同,約定甲公司向銀行借款,乙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此后,因甲公司未能如期償還借款,銀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復利,乙集團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因當事人拒接電話

法院按照涉案合同載明的送達地址

向甲公司和乙集團

郵寄了開庭傳票等應訴材料

甲公司的應訴材料被退回

乙集團簽收后未出庭應訴

法院認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甲公司和乙集團在合同中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為本案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以上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該案得以順利推進,法院最終支持了銀行的訴訟請求。

1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項。

2 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及時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基礎。

3 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交由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

當事人拒絕確認送達地址或以拒絕應訴、拒接電話、避而不見送達人員、搬離原住所等躲避、規避送達,人民法院可以向當事人在訴訟所涉及的合同、往來函件中約定的送達地址郵寄應訴材料。

因受送達人自己提供或者確認的送達地址不準確、拒不提供送達地址、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不論是拒絕提供送達地址

還是拒不參加庭審、

拖延參與訴訟

并不能阻礙訴訟程序進行

反而可能因無法及時

參加法庭調查、辯論

不能及時發表意見

損害自身權益

唯有積極按照法定程序參加訴訟,在法庭的主持下陳述事實、舉證質證,配合查清案件事實,才是維護自身權益的正確途徑。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