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南京李女士入職一家知名檢測公司,通過努力一路升職到主管。2023年,公司以其年滿50歲為由要求其退休,并注銷了其工作賬號,李女士只好申請辦理退休手續,可人社局認為其未達退休年齡,不予批準退休。隨后,李女士將單位訴至法庭。法院一審認為,李女士從事管理崗位,法定退休年齡應為55歲,判決單位賠償李女士46萬余元,單位上訴后,二審維持原判。

上述案例的爭議焦點是女職工退休年齡的認定,即,女員工退休年齡應以“身份”還是“崗位”為準?這與我國勞動人事管理制度的變革有關。

一、關于女職工法定退休年齡的國家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正常退休年齡為: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二、女職工退休年齡的判斷標準

1992年國家開始推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后,企業的職工不再區分“干部”和“工人”身份,國家勞動人事管理制度開始從“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規定,關于在企業內錄干、聘干問題,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內的全體職工統稱為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內,各種不同的身分界限隨之打破。應該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勞動者的工作內容、崗位等。第75條規定,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后,職工在用人單位內由轉制前的原工人崗位轉為原干部(技術)崗位或由原干部(技術)崗位轉為原工人崗位,其退休年齡和條件,按現崗位國家規定執行。那么何謂“干部(技術)崗位”?人事部政策法規司關于《全民所有制企業聘用制干部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說明(1991年)規定,本條所說的干部崗位,包括管理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

因此,現行立法背景下,判斷女職工的退休年齡,不再以其是否具有干部身份而有所不同,而應該根據該女職工所從事的崗位來判斷:如該女職工在退休前從事的是管理和技術崗位,則退休年齡為55歲;如該女職工在退休前從事的非管理和技術崗位,則退休年齡為50歲。

三、女職工崗位性質的判斷依據

根據前述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女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后,此前無論女員工是干部身份還是工人身份,身分界限都隨之打破,原來為干部身份的也應通過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確定崗位性質。

我國目前在法律層面尚未對管理(技術)崗位的劃分標準做出明確界定,在政府有關部門出臺文件規范界定企業的管理(技術)崗位作為女職工退休年齡認定的依據之前,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具有自主管理權,可以通過規章制度進行界定是否為管理(技術)崗位。因此,女員工的崗位是不是管理(技術)崗位,應當依據勞動合同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來確定,辦理退休手續時再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來審查確認女員工的崗位和退休年齡。根據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女員工受聘在非管理(技術)崗位上的,應該50周歲退休;女員工受聘在管理(技術)崗位上的,應該55周歲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