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侶感情破裂分手后,女方生下一子,孩子跟隨其中一方生活,那么未直接撫養孩子的另一方該如何支付撫養費呢?

 

近日,光明法院成功審結了一宗撫養費糾紛案件。(以下文章中案件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案情簡介

 

經審理查明,原告小毅(13歲)系徐青(原告法定代理人)與被告金云未婚生育的兒子。據徐青陳述,其與金云曾于原告小毅出生后約定好:金云每月支付給小毅的撫養費為6000元,但金云從2023年5月起至今未支付過撫養費,且已失去了聯系,尋找無果。

 

在被告金云未付撫養費期間,徐青帶著小毅寄居在娘家生活。徐青在照顧小毅的同時,也在照顧著自己的父母。徐青的哥哥與妹妹在外地生活,委托徐青照顧老人并給予相關勞務費,但這勞務費還不足以維持小毅與徐青的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所以徐青另外向其哥哥與妹妹借用了些資金來支撐生活。

 

目前徐青沒有和自己的父母在一起生活,由于小毅尚年幼離不開徐青的照顧,因此徐青無法外出工作,從而失去經濟來源。小毅今年13歲,徐青無力承擔他即將上初中讀書的各項費用。為了小毅有更好的未來,徐青至法院訴請判決被告金云支付拖欠82個月的撫養費;判決被告金云自起訴日之后,繼續每月按時支付撫養費6000元直到小毅年滿18周歲。

 

 

判決結果

 

本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金云作為原告小毅的父親,無論小毅是否其婚生子女,都理應負擔小毅的撫養費用。根據《民法典》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作出判決如下:被告金云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小毅按每月6000元的標準支付自2023年5月至2023年3月的撫養費,合計492000元;被告金云應于判決生效后,向原告小毅按每月6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直至小毅年滿18周歲,支付時間為每個自然月的第一日。

 

 

 

以案說法

 

情侶間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但所生育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家庭賦予雙方的責任應該積極去承擔,而不是回避,撫養孩子是雙方的責任,任何一方都沒有理由推卸責任。

 

 

 

 

非婚生子女成長環境因家庭不完整,教育缺失導致心理問題的概率要遠大于正常家庭環境成長的孩子。很多非婚生子女從小就被歧視,導致性格扭曲、自卑、仇視社會,甚者將來也很難融入社會,嚴重者更會危害國家,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男女雙方應該正確對待婚姻、家庭問題,妥善處理家庭矛盾,主動提高法律意識,建立合法夫妻關系,維系和睦家庭生活,這樣才能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長和維護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

 

根據《民法典》及相應的司法解釋之規定,父母對于未成年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當父母離婚或者解除同居關系時,未成年子女撫養權應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確定,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民法典》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人文關懷,融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全社會形成重視家庭文明建設,樹立優良家風,切實保護家庭中未成年人等弱勢一方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價值導向。

 

法律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一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該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