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表人是什么意思什么情況下可推選(什么叫訴訟代表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了依法應當由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而非法經營罪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意志非法從事某些經營行為,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對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一般是以雙罰制(即對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為主,以單罰制(即只處罰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為輔。對于單位犯非法經營罪,我國采取的雙罰制,即單位和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均處以刑罰。
在單位構成非法經營罪案件中,往往是單位意志實施某種非法經營行為,一般情況下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往往也是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即使不是案件當事人,偵查機關出于全面取證的考慮,一般也會讓其他工作人員以證人身份在案件做過筆錄。當然這就導致了一個問題,就是單位在被起訴時往往找不到可以代表被告單位出庭應訴之人。對于這個問題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均未有明確規定,這也導致案件開庭時公訴機關只能起訴單位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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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早期的單位犯罪案件中,律師是不能以訴訟代表人出于庭審的,大多以單位辯護人身份出現。關于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出庭應訴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事實上在1998年9月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進行了規定。根據該規定,代表被告單位出庭的訴訟代表人,應當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應當由單位的其他負責人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與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同一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人民檢察院另行確定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出庭。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對單位犯罪出庭人員進行了更細化規定,例如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負有作證義務的除外。
上述規定將訴訟代表人的范疇仍然規定的單位人員范疇以內,雖然解決了部分單位犯罪案件問題,但是在實務中依然存在較大問題。單位犯罪案件中,在單位負責人全部涉案的情況下,讓職工代表單位參與訴訟,一方面職工由于缺乏庭審經驗很難保證職工能夠從單位利益出發開展自我辯護,另外一方面是大部分職工根本沒有意愿代表單位參與訴訟,這就導致了真正起訴單位犯罪時卻缺少相應的訴訟代表人。
在2023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對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范圍做了補充規定,即如果單位難以確定訴訟代表人的,可以由被告單位委托律師等單位以外的人員作為訴訟代表人。這是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律師可以以訴訟代表人參與訴訟。當然根據該規定,訴訟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被告單位或者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人員的辯護人。下面本律師結合自身辦理某單位犯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案件中經驗,談下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應當注意的重點:
一、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的權利義務
關于律師作為被告單位的訴訟代表人的訴訟權利,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享有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開庭時訴訟代表人席位置于審判臺前左側,與辯護人席并列。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律師作為單位訴訟代表人相當于被告單位,其參與庭審的權利義務及相應地位是大于律師作為辯護人參與庭審的,當然這也意味著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承擔的風險也在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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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在庭審發言應當堅持從單位利益出發,維護單位利益合法權益。當然在民營企業中,如果單位與單位實際經營者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是選擇保單位還是保個人則是實務中需要結合案件證據考慮的問題。
二、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的工作內容
在非法經營罪單位犯罪案件中,律師作為單位訴訟代表人工作內容相對于同案辯護人及其他同案被告人,在庭審程序中工作量明顯增加,不但需要同辯護人做同樣的閱卷工作,而且還需要準備庭審中大量的自我辯護工作。例如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需要對起訴書的指控事實、罪名表達意見,而辯護人是不需要做該工作;例如訴訟代表人需要與庭審同案其他人員相互質證及對公訴人舉證證據進行質證,而被告人該部分工作一般由辯護律師承擔;例如法庭辯論階段,訴訟代表人需要準備發表辯護意見,而自然人的辯護意見一般以律師為主;例如最后陳述階段,訴訟代表人需要代表單位發表最后陳述,而辯護人則不需要發表該部分陳述。
對于案件證據來看,訴訟代表人應當結合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全面審查單位的經營資質或者是否具有從事某種行業的資格,或者是否存在單位轉授權問題,本案證據是否存在刑事犯罪與行政違法的明顯界限等。從辯護角度來看,律師作為單位訴訟代表人工作內容承擔著被告人與辯護人雙重角色,工作內容應當考慮周全而又有的放矢,盡量避免庭審出現不可預測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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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的風險把控
在非法經營罪單位犯罪案件中,律師首要面臨的問題就是授權問題。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并不是以律師身份從事簡單刑事辯護委托工作,而是作為訴訟代表人參與庭審工作。在刑事授權方面,律師應當獲得單位的全面而真實授權,尤其是那些管理比較混亂的企業,最好能夠提前與相關的辦案機關溝通,確認授權的真實性。
此外,相對于辯護人,律師作為單位訴訟代表人在庭審中應當堅持慎重發言。從法庭角度來看,訴訟代表人對某種事實的陳述等同于單位對某種事實的陳述,尤其是涉及到對于某些事實的自認問題。而庭審中律師對某種事實的陳述,從審判人員角度來看相當于一種辯護意見。
因此,律師作為訴訟代表人應當向案件當事人全面核實案件情況,并對核實情況形成筆錄。對于公訴人或者法庭審判人員提出的問題應當基于自身實際知悉情況回答,避免出現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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