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決定,可以理解為是由檢察院作出的一種終止訴訟的決定。是指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是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提起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決定不起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包括以下三種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

近年來,隨著“少捕慎訴”司法政策的不斷發展和實施,逮捕率以及不起訴案件量相較之下確實是有所增長。

檢察院審查案件后所作出的不起訴決定,針對證據不足不起訴和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案件,對犯罪嫌疑人來說,一般情況下意味著:

1、不被追究刑事責任,不會進入刑事審判階段;

2、如果目前正處于羈押狀態,將會立即予以釋放(如果正處于取保候審狀況,將會解除取保候審的措施);

3、對于在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將會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如果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除外);

4、沒有刑事犯罪記錄(不會留下案底、沒有前科);

5、不會影響報考特定身份或者某些機關單位的公務員,或者參軍入伍等;

6、企業將會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而對于檢察院所作的酌定不起訴,即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不起訴案件,嫌疑人被認為是構成犯罪,但是綜合各種因素的考慮才決定不起訴。在此類案件中,也許大家會有所疑問,是否已經構成犯罪,會留下案底呢?

此類酌定不起訴案件的當事人,事實上,也沒有經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確認其有罪,那么則應當認為是無罪,即屬于無犯罪記錄人員,也是不會留下案底的。

注:本文整理完畢于2023年1月24日。未盡事宜,待補充及完善。圖片來源于網絡,如侵犯您的權益請告知。如需轉載或引用該文章的任何內容,請注明出處。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人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