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感情的普法機器上線了!!

法貓在知乎總是能發現各種奇奇怪怪的問題,比如下面這個:

一、勞動合同到期是不需要辭職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款項的第二款和第五款來看,可以明確《勞動合同法》在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由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誰先提出已經做出詳細的解釋:

1、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46條第5款,即除了用人單位主動維持/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簽的之外,其他形式的因勞動合同期滿而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均要支付經濟補償,這其中就包括用人單位主動提出不續簽的情況;

比如工作1年就應該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主動提出不續簽:
(1)若用人單位降低原來的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對員工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2)若用人單位已經維持或者提高了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單位不對員工不進行經濟補償;

二、合同未到期辭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如果是正式員工想要辭職的,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而若員工還處于試用期階段,那么僅需提前3天告知即可。也就是說,辭職是我們的權利!要注意的是,離職時記得讓用人單位開具終止合同的證明。

法貓還在這個問題底下看到一個回答,其中有提到違約金的,引起了法貓的注意!

怎么離職還需要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用人單位僅有在兩種法定情況下,才能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1、公司與員工約定了服務期,也就是公司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違反了約定,那么公司有權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

2、公司與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條款,如果員工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的時候,才應當支付公司違約金。需要注意的是!競業限制的條約也是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才有效的!

如果你想辭職,老板要求你支付違約金,不準辭職,那么先確認有沒有以上這兩種情況,只要我們沒有與公司簽訂所謂的培訓協議或者是競業限制條款,那么按照正常流程辭職就好了。公司沒有權利要求我們支付違約金!

而且如果本來應該發的工資被扣了違約金、不發工資或拖欠工資,我們可以去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