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兒童罪怎么判(故意虐殺兒童最高判刑)
近日,有關遼寧撫順女童被媽媽和繼父虐待一案有了新進展,法院的判決也有了結果,虐待孩子的兇手到底受到了何種處罰?很多網友關注并留言:能否對虐待者判處死刑呢?
回顧一下大概案情:
2011年,劉某和佟先生經人介紹并結婚,婚后生育一個女孩蕊蕊。2023年,劉某與佟先生感情破裂鬧了離婚,雙方協議女孩蕊蕊跟隨女方生活。
劉某帶著孩子生活了一年感覺孤單寂寞,就上網與男子陳某相識。經過一番聊天考驗,劉某打算帶著女孩蕊蕊到陳某家生活,三人居住在順城區某小區。
2023年5月,劉某在自己房間內和陳某租住的房子內分別多次對蕊蕊實施熱水燙、拳腳踢打、洗衣板毆打、用鉗子拔牙等方式傷害蕊蕊,造成蕊蕊身體嚴重燙傷、多處骨折。
陳某還對蕊蕊用針刺入大腿、讓其睡地磚、不給蓋被、長時間跪洗衣板、用煙頭燙其身體、逼迫其吞咽煙頭、吃貓糧貓屎、不給飯吃等殘忍手段,造成蕊蕊身體多處損傷,并且拒絕將其送往醫院救治。
當陳某虐待、毆打蕊蕊時,劉某不僅不阻止,反而同陳某共同毆打蕊蕊。2023年5月21日,因感覺蕊蕊傷勢嚴重,不搶救孩子恐怕有生命危險,兩人才將孩子送往醫院。此時,兩人不支付醫療費,讓孩子姥姥繳納費用。姥姥發現孩子傷勢不對勁,立即報警。
2023年10月,撫順市新撫區法院受理此案,判決劉某、陳某犯故意傷害罪、虐待罪,劉某有期徒刑三年;陳某有期徒刑十六年。陳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蕊蕊人民幣202767.35元。
11月12日新撫區人民法院宣判,判決剝奪生母劉某對蕊蕊的監護權,撤銷其監護人資格。被告人陳某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傷害女孩的身體,導致女孩一處重傷、十處輕傷、經過鑒定多處傷殘,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為什么沒有判決死刑?
我們先看看刑法關于故意傷害罪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本案陳某雖然故意傷害女孩身體,手段也算殘忍,多次傷害女孩導致多處受傷,其中一處重傷,量刑基礎幅度達到3-10年;而他手段殘忍,又反復多次傷害,構成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而且受害人還是孩子,所以量刑幅度升級為十年以上,但未達到死刑的條件。
畢竟在女孩嚴重受傷期間,他們能將女孩送進醫院救治,雖然心里沒有悔改之意,但主觀不具有害死女孩的故意。陳某故意傷害量刑幅度在十年以上,再加上虐待罪的數罪并罰,自然判決他16年有期徒刑合情合理。虐待他人導致死亡的,也會以故意殺人等罪名判處死刑。
好多網友擔心女孩以后的生活,長大后會不會留下陰影,陳某出獄后的報復等問題。其實,女孩只要在姥姥等親人的關懷下,治療好傷痛,回到正常孩子的生活軌道,就很容易糾正心理創傷。至于陳某能否出獄,還需靠他自身改造,出獄后也要監管他。
建議對這種狠心人禁止減刑,一直執行16年完畢,不能讓他提前出獄。讓他在牢房多學習改造靈魂,洗滌心靈后重新做人,考核合格后再返回社會改造。大家覺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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