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內部,股東可以充分行使意思自治,股東之間轉讓股權也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也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進行約定。

倘若沒有相關約定,則以《公司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一、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

股東之間相互進行股權轉讓,并不會損害有限公司股東之間相互信任、了解的基礎。

因此,在存在三名以上股東的情況下,兩名股東之間未提前告知其他股東而進行股權轉讓的,其他股東不得以未經通知股東會或者侵害優先購買權為由,要求撤銷該股權轉讓行為。

二、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

這里包括協議轉讓、繼承導致變更以及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股權轉讓。

1、協議轉讓

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需要注意下列要求:

事先以可以被知悉的方式通知其他股東; 給予其他股東不少于三十日的時間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在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條件一致或者更高的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受讓股權的權利。

對于其他股東而言,需要注意下列要求:

需要在轉讓股東書面通知的期限內行使優先購買權,如沒有該期限,則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內行使; 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 其他股東逾期未表示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或者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又不購買股權的,視為同意轉讓; 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時候,不得低于轉讓股東明確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條件,否則沒有優先購買權; 其他股東中有兩個以上決定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當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對于存在股權代持的情況下,名義股東向實際股東轉回股權的,按照“協議轉讓”的規定處理。

2、繼承變更

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其他股東不得行使優先購買權,因而也不存在通知的法定義務。

3、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股權轉讓

這里指的法院強制執行,不包括實質為“公司股東之間轉讓股權”、“繼承變更”的情形,而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將股權作為財產變賣的情形。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的股權轉讓時,由人民法院負責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在這里,“同等條件”即不得低于轉讓股東明確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期限等條件。

三、侵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后果

在轉讓股東已經將股權轉讓給公司股東以外的受讓方后,倘若轉讓股東未按照法定程序通知或經過股東會表決,則其他股東依然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將股權變更至自己名下,即便該股權已經在工商部門完成變更登記至受讓方名下。

對于因其他股東行使優先購買權而無法獲得股權的受讓方,只能按照雙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協議,追究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