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同糾紛投訴電話(上海合同法)
近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原告程先生通過場外配資的形式作為配資方委托他人進行股票交易,委托期結束后虧損嚴重想挽回損失,將受托方范先生訴至法院。經上海寶山法院審理,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程先生要求被告返還炒股本金等訴訟請求。
2023年1月,程先生提供其姐夫倪某的證券賬戶交于共同的相識朋友范先生,口頭委托范先生使用該賬戶進行股票交易。“因為范先生之前在證券公司工作過,擔任客戶經理,就覺得他炒股應該比較專業。”程先生說道。
出于信任,委托時雙方并未簽署相關協議。程先生將360萬元轉入指定第三方倪某的賬戶,其中程先生出資300萬元(另60萬元由范先生投入作“保證金”)。之后,截至2023年12月,該股票賬戶主要由范先生操作,程先生偶爾操作。期間,范先生先后多次向程先生個人賬戶轉賬共計50萬元。每次程先生收到轉賬后均將錢款轉入股票賬戶中,用于繼續炒股。范先生后續亦有資金投入。
委托投資期限結束后,因炒股虧損,程先生擔心自己投入的資金返還會有問題,便于12月與范先生簽署書面《融資合作協議》。協議約定:甲方(程先生)愿意根據本協議將第三人倪某的股票賬戶委托給乙方(范先生)進行滬深證券交易所二級市場投資交易,賬號初始總資產360萬元(甲方資金300萬元加乙方保證金60萬元);在賬戶資產凈值觸及預警線和平倉線時,甲方享有平倉權,風險增加時乙方應追加保證金,甲方每月只收取固定綜合管理費、不承擔盈虧。
協議簽訂后不久,程先生修改上述股票賬戶密碼收回股票賬戶。截止2023年3月,涉案股票賬戶內股票全部售出,賬戶內資金僅余156萬余元。扣除已收取的賬戶綜合管理費及前期部分盈利,程先生總計虧損近74萬元,而范先生總計虧損124萬元。
程先生為討回炒股虧損金額,先是以民間借貸為由向上海寶山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是借錢給范先生炒股,訴請范先生歸還借款。法院經審理,認為程先生與范先生的關系不屬于民間借貸,駁回了程先生的訴請,該案經二審維持原判。
不甘心虧損的程先生認為,根據協議約定,虧損應當全部由范先生承擔,故再次以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為由,將范先生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請求范先生返還初始委托資金、支付綜合管理費并支付逾期利息等。
庭審中,被告范先生辯稱雙方簽訂的《融資合作協議》屬于場外配資合同,原告是配資方,被告是融資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與用資人的場外配資合同無效。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所產生的實際損失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予以承擔。而原告通過提取盈利、收取管理費等后,實際虧損并不高,這部分損失應該由原告程先生自行承擔,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范先生的訴訟請求。
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融資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而從本案《融資合作協議》約定的內容來看,該協議的性質應為場外配資(所謂場外配資,是銀行、信托、民間配資公司等非證券經營機構向投資者提供的股票融資行為)。原告程先生在沒有股票配資資質且不可能取得資質的情況下,從事配資業務,與被告簽訂《融資合作協議》,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且配資方是主要過錯方。因此,《融資合作協議》被認定無效后,原告程先生作為配資方依據協議約定,請求被告范先生向其支付約定的綜合管理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僅如此,原告依協議所取得的綜合管理費等,還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賬戶炒股虧損,原告程先生作為場外配資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方,也應承擔主要責任。根據查明的原、被告虧損,原告程先生總虧損73.5萬余元,而被告范先生則虧損了124萬元,被告的損失遠大于原告,故原告再要求被告返還配資款及支付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律師費也應由原告自行承擔。
綜上,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程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原告程先生不服提出上訴,上訴過程中撤訴,目前該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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