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并高利貸(騙取金融機構貸款并高利息)
騙取銀行貸款罪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最新法律規定,騙取銀行貸款屬于貸款詐騙罪,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都屬于貸款詐騙罪,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高利轉貸罪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高利轉貸罪的犯罪構成是怎樣的
1、主體要件高利轉貸的犯罪主體不是一般主體,而是特殊主體,即已獲得金融機構貸款資金的個人或者單位,亦即金融機構貸款合同中的特定貸款人。如果沒有向金融機構取得貸款資金,則不可能是貸款人,那么就不可能實施高利轉貸行為。2、主觀要件本罪具有主觀上的故意,且以牟利為目的。高利轉貸罪的主觀故意有兩個具體內容:一是故意虛構貸款用途;二是故意將取得的貸款轉借給他人。貸款人在申請貸款時,沒有虛構貸款用途,沒有準備轉貸,取得貸款后,因生產生活的客觀原因發生變化,不再需要使用貸款,而將貸款轉借給他人,且不以牟利為目的,這雖然違反貸款合同約定,但不構成高利轉貸罪。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貸款資金的管理秩序。為了維護信貸資金管理秩序,《借款通則》明確規定,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禁止套取貸款相互借貸牟取非法收入。而高利轉貸行為,虛構貸款用途,挪用信貸資金,違反貸款合同約定,必將破壞信貸資金管理秩序。4、客觀方面要件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已經實施轉貸行為。本罪的構成,關鍵在于行為人在客觀上已經實施高利轉貸行為。借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即使有虛構貸款用途和高利轉貸意圖,但后來沒有實施高利轉貸行為的,不構成本罪,所以本罪是結果犯,有高利轉貸和非法獲利行為的實際發生,并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高利轉貸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一、怎么認定高利轉貸罪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換言之,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依法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后,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本罪屬結果犯,只有在轉貸行為取得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情形下,才構成犯罪,至于何謂數額較大,有待于有權機關作出解釋。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高利轉貸罪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認定高利轉貸罪應注意的事項是: 1、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具有信貸資格、已獲得信貸資金的個人或單位。這一點對確定本罪十分重要。如何確定本罪意義上的“借款人”,可以參閱1996年6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 2、本罪主觀方面是故意,并以轉貸牟利為目的。 3、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機構對信貸資金的管理秩序以及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4、本罪的外在表現特征為:借款人在依正常程序貸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以轉貸為目的,將貸款高利轉貸他人。 5、本罪結果犯,有非法獲利并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具體標準待定。 說到高利轉貸罪認定標準,其實主要還是要從構成要件入手分析。應該注意的是,根據我國有關金融市場管理 法規 ,任何單位不得在央行規定的 貸款利率 幅度以上發放貸款,否則,亦屬違背我國信貸資金發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轉貸行為。而按照規定,能夠構成此罪的其實也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借款人。
騙取貸款罪最新司法解釋
本條第一款是個人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對于個人犯本罪的處罰,本條根據違法所得數額的大小,規定了兩檔處罰:違法所得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單位犯將金融機構信貸轉貸他人,非法牟利罪及其處罰的規定。這里的“單位”,不僅包括非金融系統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也包括金融系統本身辦的一些所謂三產企業、單位。
一、騙取貸款罪在構成要件上有以下特征:
1、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已經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的個人。其他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2、行為人在客觀上有將套取的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給他人,轉貸牟利的行為。本條所說“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是指編造虛假理由,將從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農村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等金融機構獲得的信貸資金又轉貸給第三人。行為人轉貸他人的資金必須是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如果行為人只是將自己的剩余資金借貸給他人,不構成犯罪。本條所說的“高利轉貸他人”,是指行為人以比金融機構貸款利率高出許多的利率將套取的金融機構的信貸資金轉貸他人,從中獲取不法利率。
3、行為人在主觀上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4、行為人將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轉貸他人,獲取非法利益,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二、騙取貸款根據立案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訴:
1、騙取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給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多次實施本罪行為的;
4、其他給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 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認定
出借人從金融機構獲取信貸資金后直接轉借給他人;出借人在出借款項前,在金融機構有信貸資金未償還,其雖稱信貸資金未用于放貸,卻無法說明信貸資金的具體用途;最為常見的信用卡套現轉借他人,也行屬于典型的轉貸行為。
一,銀行轉貸,一般在房地產交易中出現。如果想賣掉貸款所購房屋,但因貸款沒還完拿不到房產證賣不了時,可與買家共同到銀行辦理“貸轉貸”業務,把貸款者名下的貸款轉到已向交付了首付款的買家名下。這一過程即為銀行轉貸。
二,貸是指金融機構吸收了存款后再貸給企業。轉貸的主體必須是金融機構,否則可能會構成犯罪。辦理住房貸款的“轉貸”業務的過程是:提出申請,房產評估,銀行審批,簽署合同,注銷原抵押,交易過戶,抵押備案,發放貸款。
三,如果您的房產抵押尚未辦理,則首先要與開發商(擔保人)進行協商,由開發商為受讓方提供新的擔保,同時要與貸款銀行協商,否則開發商將免除擔保責任,而貸款銀行也會因此而拒絕為您轉貸。因為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而購房人一般購買的都是期房,在辦理購房和貸款時,尚未取得房產證,無法辦理抵押登記,
四,因此個人購房貸款一般都采取“階段性擔保加抵押貸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產辦理抵押登記前,由開發商為貸款人(購房人)提供擔保,待抵押登記辦理完畢后,開發商擔保終止,購房人以所購房產作為抵押物。如果所購房產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您則無需與開發商協商,在取得貸款銀行的同意后即可進行“轉貸”。
五,“轉貸”經常會涉及到“高利轉貸罪”,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高利轉貸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
一、如何認定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是結果犯,行為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是法定構成要件。行為人只有通過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行為形成了數額較大的獲利結果才構成犯罪。因此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該罪必須注意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如果行為人的轉貸行為沒有獲利或獲利數額較小,乃屬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認定本罪還應該注意與民間借貸高利轉貸行為的界限。民間借貸關系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關系借貸農村經濟組織的資金或以生活困難名義籌借親朋好友的資金,然后高利轉貸他人坐收漁翁之利,這種高利轉貸行為的確加重了使用者負擔,但并未違反國家的信貸資金的管理制度。民間高利貸款行為,在無法律明文規定以前,應以民事關系處理為妥。二、如何區分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高利轉貸罪與貸款詐騙罪均表現為從金融機構取得信用貸金用于非法用途。但二者有著明顯的區別:(1)犯罪的主觀方面不同。高利轉貸罪在主觀上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后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2)二者侵犯的客體不同。前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客體是資金市場秩序和公共財產的所有權。(3)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行為人以種種手段(包括非正常渠道)套取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的行為,后者采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之一—騙取金融機構貸款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若行為人以牟利為目的,采取《刑法》第193條規定的5種詐騙貸款的方式非法獲取貸款后,高利轉貸他人,行為人從中獲取高額利息差,至于從金融機構套取的信貸資金則按期本息歸還,這種行為應以高利轉貸罪論處,因為該行為從主觀上、客觀上完全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