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關聯交易?

《公司法》第216條規定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均屬于關聯關系。

構成關聯關系的主體之間的交易屬于關聯交易,《公司法》第21條規定公司的上述人員不能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披露和批準不再是免死金牌

《公司法司法解釋五》第1條規定控股股東、實控人、董事、監事和高管僅以關聯交易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或者進行了信息披露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規定,如果關聯交易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不能因為該關聯交易經過審批或者進行了披露就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三、公平是衡量關聯交易是否合法的重要標準

《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并未否定關聯交易,而是否定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而判斷是否損害了公司利益的重要標準是交易本身是否公平。從司法判例的情況來看,判斷是否公平一般從四個方面考察,第一交易動機是否合理;第二交易行為是否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第三交易對價是否公允;第四交易結果是否損害公司利益。

四、關聯交易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標準是《合同法》

交易本身由合同構成,所以關聯交易維權的基礎還是《合同法》,《合同法》52條規定了5種無效合同的情形,第54條規定了2種可撤銷合同的情形。認定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合同屬于無效合同還是可撤銷合同要依據上述規定作出判斷。

對于關聯交易訴訟而言,因為損害的是公司利益,因此要提起訴訟應當以公司的名義提出,即公司是原告,但實踐中,作出關聯交易決定的人可能實際控制公司。因此如果公司不愿意就關聯交易提起訴訟,其他權利受損的股東可以依據公司法151條的規定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五、債權人可以提起撤銷之訴或者侵權之訴

損害公司利益的關聯交易,公司可以起訴訴訟,同樣關聯交易還可能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根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權人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提起合同撤銷之訴。

同時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同時也是對于債權人的侵權行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債權人也可以選擇要求關聯交易雙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