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職場人,你是否會有這樣的困惑?

在你想從公司離職時,總是絞盡腦汁地想出一個公司無法拒絕的離職理由,但當你把這個理由講給HR聽時,又往往被HR無情地“駁回”。還信誓旦旦地告訴你,根據(j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你的理由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離職理由,所以公司拒絕你離職。

那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沒有規(guī)定員工的離職理由呢?

有,當然有,這一點HR絕對沒有騙你。

結(jié)合《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的——工人不給配發(fā)安全帽、程序員不能配發(fā)電腦怎么干;

(2)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不按時、不足額發(fā)放工資都屬于“未按約定”;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包括養(yǎng)老、醫(yī)療、工作、生育、失業(yè)五險,一個都不能少;

(4)規(guī)章制度違法違規(guī),損害勞動者權(quán)益的——違法還有什么好談的,走人;

(5)通過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方式,使勞動者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的——簽了字也無妨,我不要你覺得,我要我覺得;

(6)勞動合同中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quán)利的——免責奪權(quán),沒什么好說的,盤他;

(7)因第(1)種情況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合同無效你就是“自由人”了,當然說走就走;

(8)使用暴力、威脅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同樣是違法,我不光要走人,我還要報警;

(9)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都這樣了還不走人,神仙也救不了你了。

(10)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理由——兜個底而已,年輕人不要太較真兒。

但如果恰巧你所就職的單位是一家模范單位,不僅沒有上述的所有行為,而且福利還特別好,零售小吃隨便拿,逢年過節(jié)發(fā)禮品,生日還給開party,就連加班都是依法給付加班費。(Ps:如果哪個網(wǎng)友的公司是這樣的,可以統(tǒng)統(tǒng)介紹給云志,我來者不拒,隨時有空。)

找不到理由,怎么辦?

但你單純地就想離職,是不是就找不到理由了呢?

不過先等一等,有沒有發(fā)現(xiàn)這些離職的理由有些許的問題——不是理由本身有問題,而是把這些理由作為離職的唯一啟動項有問題。

如果你把法律條文看全了、看明白了,問題也就出現(xiàn)了。

這些情形是勞動者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前預告即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即今天提了這些理由,勞動者明天就可以不來上班;甚至對于第(8)、(9)兩項,勞動者提出之后當即就可以走人了。

那為什么HR還要要求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提出離職申請呢?

因為此時勞動者離職的依據(jù)不再是以上10點,而是另有乾坤,我稱之為“30天無理由辭職”。

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用的是“通知”而不是“申請”或“請求”,因此用人單位所稱的“離職申請”無非是抬高自己身價、混淆勞動者視聽的方式而已,讓你以為離職必須先征得用人單位同意,而同意的前提就是你有一個合理的離職理由。

而事實上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即通常所說的辭職——除發(fā)生第一節(jié)所列明的10種情形之外,只需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關(guān)鍵詞是“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而試用期辭職,只需提前3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僅縮短了時間,還免去了書面形式,依然是通知即可。要辭職理由嗎?不存在的。

既然有法律的明確規(guī)定,HR為什么還要執(zhí)著地問個為什么呢?

因為HR想通過這種方式挽留你。

如果你提離職,HR連原因都不問,迅速簽蓋了《離職證明》,甚至還要開瓶香檳慶祝一下的時候,那表示你對公司一點用處都沒有,這時才是應該擔心的。

用人單位每一名員工的離職再重新招聘,都意味著要付出成本,而HR為了節(jié)約公司的這個成本,自然要努力挽留一下離職員工;甚至有時為了顧及雙方的面子,也總要說一套挽留的托詞。

但如果你真的去意已決,寫一份辭職報告,打出來簽個字交給HR,或者通過郵件發(fā)送HR,至多30天,你就可以瀟灑地離職了。至于離職理由嘛,顧及雙方的情面還是寫一下的,不如就寫“家里母豬生了,需要伺候月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