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的后果法律規定(合同無效的后果法律規定民法典)
《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已經失效,但《合同法》第52條找不到了,《民法典》對《合同法》的改動比較大,導致法律從業人員有點不適應,對老百姓來講,就更加搞不懂了。
一、《民法典》就合同無效對《合同法》的修改。
《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的無效的5種情形,具體為: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無效;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民法典》也規定了5種無效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為)情形,具體為:1、無民事行為能力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4條);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46條第1款);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第1款);4、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3條第2款);5、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第154條)。
《民法典》取消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無效情形;增加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無效情形,不再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做效力區分,一律無效。按照這個規定,5歲小孩買鹽或者打醬油就不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但監護人使用鹽或醬油的行為會被認定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買鹽或打醬油行為的確認,這應該不會出現什么問題,這是法律適用的過程,但法律的適用卻越來越專業,一般老百姓適用法律會越來越困難。
《民法典》修改“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無效情形為“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修改為“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民法典》刪除《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從立法本意及司法實踐的角度考慮,是因確立了虛偽表示制度的情況下,該制度無存在的意義。
《民法典》第154條將《合同法》第52條第2款變更為“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應該是考慮到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的情形,可直接適用《民法典》第153條第2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
二、《民法典》第153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是合同無效事由的補充與兜底性規定。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原則對于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社會道德觀念具有重要價值,并被稱為現代民法至高無上的基本原則,公序良俗原則是《民法典》新規定的基本原則,與公平原則等級一樣,但更強調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將來的民事裁決中會逐步被引用作為裁判依據。
已經失效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民法通則〉第99條第1款、〈婚姻法〉第22條的解釋》規定的公民“姓名權涉及公序良俗”。《民法總則》第8條進一步進行了明確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公共秩序,是指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性的秩序,而個人之言論、出版、信仰、營業之自由,乃至私有財產、繼承制度,皆屬于公共秩序的組成部分。
善良風俗,是指社會存在及其發展所必要的一般性的道德,不是指現在風俗中的善良者,而是道德在法律上的體現。
公序良俗原則是將最基本的道德引入法律的范疇,以保障法律行為的社會妥當性,其范圍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得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體現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這一法律倫理觀念。
三、《民法典》關于合同效力制度的改變體現出了《民法典》鼓勵交易、保護合同效力的立法宗旨,不輕易認定合同無效。
《民法典》就合同無效事由的規定與《合同法》的規定存在一定差異,但實質內涵卻一脈相承,既在一定程度上吸納了《民法總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與精神,又參照了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和實例,是對原有內容的優化和煉精。
《民法典》并未降低對國家、集體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在其他條款中有表述。例如《民法典》第132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第534條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合同無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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