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公訴由誰提起,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么?
近年來,我國的犯罪率大大降低,社會也越來越安定。但還是有一部分人沒有法律觀念,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走上犯罪道路,但最終都會接受法律的制裁,那么,刑事案件公訴由誰提起,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么?
網友咨詢:刑事案件公訴由誰提起刑事案件公訴由誰提起,提起公訴的條件是什么?,是公安機關嗎?
山西華炬律師事務所鐘群律師解答:
刑事案件的由檢察院向同級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但是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于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分別情況報送相應的上級或者移送相應的下級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后,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反之,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于縣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移送縣(市、區)人民檢察院,由它向其同級的縣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提起公訴的條件:
1、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2、提起公訴的程序條件。根據法律規定和訴訟的實際需要,提起公訴必須具備兩項程序條件:(1) 檢察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具有管轄權;(2) 被告人在案。
3、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提起公訴的政策條件是實現公訴個別化的要求。當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起訴也可以不起訴的情況下,檢察機關應當貫徹國家的刑事政策,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情節、后果、被害人態度及社會影響等因素。如果認為提起公訴更符合公共利益,即應提起公訴;反之,應當不起訴。
鐘群律師解析: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 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 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 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 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 屬于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 屬于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并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 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 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證據確實、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實都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且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法定不起訴,是指犯罪嫌疑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的不起訴決定。法定不起訴是法律規定的應當不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法定不起訴有以下六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以上六種情形,有的不認為是犯罪,有的是不應追究刑事責任或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總之都不具備起訴的法定條件。因此,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中,對于具有上述六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而無須權衡作出這一決定是否適宜,這是法定不起訴不同于酌定不起訴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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