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互毆要互相賠償嗎?
打架斗毆中互毆,主要以是否構成輕傷作為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分界點。
警方會先進行調解,如果兩方受傷情況相同,一般是互相賠償對方或者自行承擔自己的損失。警方會根據雙方原有糾紛的原因、打架事端由誰挑起、誰先動手、誰的情節嚴重等,誰的過錯大,來給出調解建議。如果經調解不成,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維護合法權益。
一、如果互毆只是造成人員輕微傷:不管誰先動手,只要雙方都動手就構成互毆。如果不達成和解,警方則可能會對互毆的雙方都進行治安處罰和行政拘留,但雙方都只承擔民事責任,不會造成刑事處罰。
二、如果互毆造成人員輕傷(傷情鑒定中的輕傷已經是比較嚴重的傷害了):可追究刑事責任,并要求附帶民事賠償。傷情達到輕傷以上才構成刑事行為,才會有正當防衛一說,才會根據誰先動手來判斷是否正當防衛打架互毆要互相賠償嗎?,但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還是由司法機構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
如果造成人員嚴重受傷的,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論處,情節嚴重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罪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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