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當中,刑事案件的立案和其他案件有所不同。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那么被告將會面臨的是刑事處罰,這在我國是比較嚴重的,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都會留案底,案底對今后的生活或多或少都會有一些影響。因此,對于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有著嚴格的規定的。刑事案件有著立案的標準,自然也會存在不予立案的情況。那么,實踐當中對于刑事案件,有著哪些不予立案的條件呢?

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就很清晰了,現總結如下:

第一,經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之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存在犯罪事實的,不予立案。

何為沒有犯罪事實呢?比如,行為人欲危害社會的行為卻并沒有發生的;行為人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但并沒有達到《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犯罪的程度的,其實質上就是沒有觸犯法律。還有一種情況也會認為沒有犯罪事實,在法治社會,都講求證據,經偵查,有犯罪的事實卻沒有證據能夠證明的,也不予立案,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當中是存在的,但俗話說“紙包不住火”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條件有哪些,有犯罪事實,一時沒有證據的,不代表永遠也不會有證據,既然事實已經存在了,肯定會引起相關部門的注意,立案定罪只是時間問題。

第二,對于偵查過后發現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確有犯罪情節的,但其情節顯著輕微,夠不上刑事處罰的,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舉個例子,甲打了乙,乙向法院起訴請求追究甲的刑事責任的,但經鑒定乙只是輕微傷,依照刑法的規定,甲是不構成犯罪的,法院自然不會立案追究甲的刑事責任的。雖然有時法院對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為不予立案,但是卻有其他法律來處罰,如例子中的甲,就需要賠償乙的損失,還可能會受到治安處罰。

當然,實際情況中,刑事案件還有一種特殊情形也是不予立案的,即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犯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訴,有特殊規定的,依照規定,如《刑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的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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