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構成強奸罪法院會如何量刑

刑法對強奸罪的判罪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二、女性是否會認定強奸罪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行關系。

由此可見,強奸罪侵犯的是婦女或幼女的人身權利,婦女或者幼女是強奸罪的侵犯對象,能不能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

顯然,女性不會認定強奸罪,即女性沒有被列入強奸罪的犯罪主體。

刑法規定強奸罪的犯罪主體是年滿14周歲,具有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男子(一般為男性),因此刑法將女性作為強奸的主體排除在外。

女性強奸的不會被認定為強奸罪,一般認定為猥褻罪。

但是如果女性強奸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論處。

同時,法律規定,女性也可以成為強奸罪中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婦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強奸別的婦女。

協助或者幫助強奸的可以比照強奸罪論處。

因此女性雖然不能成為強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幫助犯、教唆犯、間接正犯或共犯。

根據刑法的規定,作為普通強奸對象的“婦女”只能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強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間的性交行為,換言之,性交行為是行為人的目的行為。

性交以外的猥褻行為,不構成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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