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必須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遭遇公司裁員,經濟補償金應該如何計算?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是一樣的嗎?很多勞動者對這些概念并不清楚,也不了解補償金計算工資標準是什么,但相信看完下文就明白了。

經濟補償金計算

公司裁員屬于無過失性辭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并且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這里,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不包括社會保險費用、勞動保護費用等。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資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本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例如被辭退的職工A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3000元, A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10000元,高于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用人單位應向A支付3000*3=9000元的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規定:

1、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例如違法裁員,則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應付金額0.5倍至1倍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勞動者在面臨公司裁員的時候,應該按照上文提到的相關法律規定,自己先進行計算,若與公司支付的數額不符,應該及時溝通,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如果遭遇了更為復雜的法律問題,應該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