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家屬可以作為證人嗎
刑事案件家屬可以作為證人。
《刑事訴訟法》第62條規(guī)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根據該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不屬于不能作為證人的事由。相關司法解釋也沒有規(guī)定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為證人。找法網提醒您,以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為由否定其證言的證據能力于法無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78條規(guī)定,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經控辯雙方質證、法庭查證屬實的,應當作為定案的根據。
證人當庭作出的證言與其庭前證言矛盾,證人能夠作出合理解釋,并有相關證據印證的,應當采信其庭審證言;不能作出合理解釋,而其庭前證言有相關證據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證言。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絕作證,法庭對其證言的真實性無法確認的,該證人證言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刑事案件證人不作證怎么辦
刑事案件證人不作證的,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出庭作證。即如果其答應作證,后在審判階段審理時其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并給予訓誡,情節(jié)嚴重的,可能拘留。
三、刑事案件證人權利有幾種
1.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
2.對自己的證言筆錄,有權閱讀,若發(fā)現有錯誤或者遺漏,有權進行更正或者補充。
3.因作證而遭侮辱、誹謗、毆打或者其他方法被打擊報復時,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法律保護。
4.有權要求人民法院給予因法庭要求出庭作證所支出的費用和受到的損失,如誤工工資、誤工補貼、差旅費等。
5.有權改變自己已作的書面證言和口頭證言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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