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保全措施的種類(保全措施的種類包括)
在民事訴訟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已經脫離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當事人申請續封或解封時,應當向哪一家法院提出,例如,保全措施是一審法院作出的,現案件已經上訴到二審法院,或一審結案后,案件正在上訴途中,二審尚未受理;二審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又將案件發回到一審法院,或者案件正處于向一審的發回途中;訴訟保全作出后,因管轄問題案件移送到另一家法院,等等。案件已經離開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審判程序處于下一個環節,當事人想續封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應向正在行使審判權的審判組織提出。
訴訟保全需由審判組織依職權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對具體案件的審判權是由審判組織依法行使的,即合議庭法官或獨任法官行使,在案件審理程序中,合議庭法官有權依法對各具體問題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形成的裁判文書,以法官的名義發布,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在審判程序結束后,合議庭或獨任法官的審判任務完成,對案件不再享有審判權。審判程序關閉后,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合議庭法官或獨任法官不得再對案件作出裁定。法律特殊規定的情形,如,補正判決書錯誤的更正裁定,案件移送途中的保全裁定等。
法院的立案和結案有明確的標志,立案時向當事人發送立案和受理通知書,告知行使審判權的法官,結案時由合議庭法官簽發裁判文書并向當事人送達。立案后,合議庭法官依法開始行使審理和裁判權力,結案后,合議庭解散,法官失去對該案的審判權力。如果案件尚未終審,進入下一個審判環節,對于案件的處理,由下一個審判組織法官決定。對上一個環節發生的保全措施的繼續處理,續封或解除,當事人應向正在行使審判權的合議庭提出。例如,查封裁定是一審作出的,現案件處于二審法院審理中,應向二審法院提出續封或解封。
對案件處于一審向二審、或者二審向一審移交途中,下一個環節尚未立案,審判組織未確定時的續封和解封問題,原則上由剛剛行使過審判權的審判組織作出。對于一審向二審報送階段發生的保全事項,《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由一審處理;對于二審裁定發回重審,但案件尚未移送到一審法院的,司法解釋沒有具體規定,原則上仍可向二審法院提出,二審法院不便于處理時,可與一審法院協調溝通,避免相互推諉的情況發生。
對于案件已經審理終結的,申請保全人如果勝訴,保全措施自動延續到執行程序中,如果申請保全方敗訴的,被保全方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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