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乙為擔保某項目進程,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萬元保證金。該保證金在甲方完成交付后7個工作日內,由乙方無息退還。并約定,若甲乙雙方發生爭議:仲裁,地點為北京。

本案管轄爭議:

本案在立案和對方應訴時,雙方為管轄權進行爭論。

乙方觀點,雙方間存在仲裁協議,應由北京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律苑觀點,《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仲裁協議需有三個內容:(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項;(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第十八條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依據上述規定,審定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關鍵是“仲裁委員會的約定是否明確“。

本案中,雙方僅約定了仲裁地點,而在國內知名仲裁委員會公示的仲裁規則中,“仲裁地”條款中均寫明當事人可約定仲裁地,仲裁機構也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仲裁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地點為仲裁地。而在北京地區,存在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等,因此雙方未能約定具體的仲裁委員會。

因此,雙方雖有上述約定,但只是約定了仲裁地點,對具體仲裁委員會約定不明,屬無效約定。因此,本案應依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確定管轄法院。而本案爭議標的系給付貨幣,遂應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與該爭議最直接的文件規定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僅選擇仲裁地點而對仲裁機構沒有約定的仲裁條款效力問題的函》。

律師建議 :

商事仲裁作為民商事爭議解決的重要方式之一,相較訴訟,其快捷(一裁終局)、獨立、自主(當事人自行選定仲裁機構、仲裁地點、仲裁員)、保密(一般不公開審理)、專業(可根據案件的特點選擇專業領域的仲裁員)等優點。但在雙方約定仲裁管轄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原則:

1、訴訟、仲裁應明確,不要同時約定訴訟或仲裁兩種爭議解決方式。

2、約定的仲裁委員會應具有唯一性,不要約定兩個以上仲裁委員會。

3、明確約定出現爭議,由**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委員會名稱書寫準確,不要多字、少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