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原告:,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縣鎮村組村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被告:,男,漢族,年月日出生,縣鎮村組村民,身份證號碼,聯系電話:。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本金萬元及利息(注:利息計算至債務全部清償日止。現暫從年月計算至起訴之日即年月、按月一分五計息、共元整);

2、由被告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系同村村民。年月日,被告因需資金周轉,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出于幫忙之心,拿出自己全部的積蓄萬元和向他人借的萬元共萬元整一起借給被告,被告出具了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現金萬元,借期個月,月利息一分五,逾期利息八分。后被告共支付給了原告個月的利息。截止同年月份,被告分三次償還了原告借款本金萬元。此后被告既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償還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償借款本金及利息,但均未果,被告現在還躲避原告。

原告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債務應當清償。被告躲避原告、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為不僅違背誠信、構成違約,也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綜上,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貴院,誠望判如所請。

此致

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簽字):

年月日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