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了解監察機關調查措施④丨留置,怎么留?
監察法依據
第二十二條 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的;
(二)可能逃跑、自殺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
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置、管理和監督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由監察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設區的市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
留置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省級以下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長留置時間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解除。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
第四十四條 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但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有礙調查情形的除外。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后,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員所在單位和家屬。
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訊問被留置人員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訊問筆錄由被訊問人閱看后簽名。
被留置人員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立法背景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在監察法中規定留置,實現“兩規”的法治化,是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是反腐敗工作思路辦法的創新發展,彰顯出我們全面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自信。
監察機關依法使用留置措施,可以有效防范被調查人、涉案人員逃跑、自殺,防止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等問題的發生,既保證監察機關做好被調查人、涉案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他們真誠悔罪悔過、如實說明問題,又保證監察機關查清違法犯罪事實。
適用要求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的要求,主要有七個方面:
一是留置的對象和條件。留置的對象既包括作為監察對象的被調查人,也包括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采取留置措施要符合三個要件:(1)涉案要件。被調查人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如果被調查人僅涉嫌一般、輕微職務違法,不能對其采取留置措施。(2)證據要件。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且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3)具備法定情形之一:涉及案情重大、復雜;可能逃跑、自殺;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二是留置的審批權限和期限。市級、縣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省級監察機關決定采取留置措施,應當報國家監察委員會備案。一般情況下,留置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次,延長的時間也不得超過三個月,因此留置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省級以下(含省級)監察機關延長留置期限的,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準。
三是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除通知有礙調查的以外,監察機關應當在采取留置措施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有礙調查”,主要是指通知后可能發生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等情況,如被調查人被留置的消息傳出去,可能會引起其他同案犯逃跑、自殺、毀滅或偽造證據;被留置人的家屬與其犯罪有牽連的,通知后可能引起轉移、隱匿、銷毀罪證。需要注意的是,有礙調查的情形消失以后,監察機關應當立即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單位和家屬。
四是被留置人的權利保障。留置期間,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的飲食、休息和安全,對患有疾病或者身體不適的,應當及時提供醫療服務,這既是對被留置人合法權益的保障,也有利于保證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訊問被留置人應當合理安排訊問時間和時長。調查人員訊問被留置人時,應當制作訊問筆錄,必要時也可以讓被留置人親筆書寫供詞,訊問筆錄應當由被留置人閱看后簽名,以保證筆錄的真實性。
五是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留置。監察機關不配備類似檢察院、法院“法警”那樣的強制執行隊伍,因此,在采取留置等措施過程中,可能需要公安機關的協助配合。一般來說,公安機關協助監察機關執行留置主要有兩種情況:(1)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其帶至留置場所,可能需要公安機關配合執行,以防止相關單位或個人的阻撓。(2)將被調查人留置在特定場所后,也可能需要公安機關派人進行看護,以保證被留置人的安全,保障留置期間訊問等相關調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是刑期折抵。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監察法明確規定,對被留置人的留置期限也應當適用刑期折抵。涉嫌犯罪的被留置人移送司法機關后,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的刑期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一日。
七是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留置是十分重要的調查措施,留置場所的設置和管理要有一套嚴密、細致的制度來加以規范。監察法作為國家基本法律,無法對監察工作涉及的所有問題一一作出細化規定。但是監察法也為日后國家制定留置場所設置和管理的專門規定提供了法律依據,既有利于監察機關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又有利于依法依規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權利。
注意事項
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需要注意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關于調查安全。紀檢監察干部要提高政治能力和業務水平,嚴格按照監察法的規定實施留置措施,把調查安全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時刻繃緊安全這根弦,牢固樹立“沒有安全就沒有調查工作”的理念。要將安全作為調查工作的底線,在完善規章制度、規范陪護力量、提升專業能力上下功夫,不斷適應新形勢、迎接新挑戰,切實保證調查安全。
二是關于集體研究。留置措施必須依法嚴格掌握,慎重使用,強化監察機關使用留置措施的程序制約。各級監察機關采取留置措施,都應當經本機關領導人員集體研究決定,不能以個人意志代替集體決策、以少數人意見代替多數人意見。同時,監察法規定將審批權限上提一級,嚴格限制留置期限,要求監察機關發現采取留置措施不當時應當及時解除等,目的都是防止監察機關濫用留置措施,依法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
三是關于留置調查的重點。留置措施既可以適用于職務犯罪調查,也可以適用于職務違法行為調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不僅要嚴格依法收集證據,以查明違法犯罪事實,也要用黨章黨規黨紀、理想信念宗旨做被調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靠組織的關懷感化被調查人,讓他們真心認錯悔過,達到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是關于留置期限。三個月或者六個月的留置期限是固定期限,不因案件情況的變化而變化;不能因發現“新罪”即監察機關之前未掌握的被調查人的職務違法犯罪,重新計算留置期限。有的同志可能會認為留置期限太短,時間不夠。對此,我們不能簡單地從辦案需要考慮,而要從政治上認識。如果時間過長,會增加社會對留置措施的疑慮和擔心,安全風險責任也相應加大。解決這個問題,還是要把基礎工作做得更扎實,提高效率,突出重點。
?本文節選自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監察機關15項調查措施學習指南》。
本書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的談話、詢問、訊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15種調查措施進行了全面解讀,分別闡釋了15種調查措施的涵義、適用對象、程序、方式方法以及要注意的相關問題。本書對于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部署,正確運用15種調查措施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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