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思想保守,離婚在人們看來是一件很不好的事,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如今離婚已經不是一件稀奇事了,甚至于近年來離婚率逐年攀升,而導致離婚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婚內出軌。婚內出軌不僅影響夫妻感情,還給被出軌方帶來極大的精神折磨,尤其是婚后才恍然發現對方的背叛行為。更是莫大的打擊,那么離婚后發現對方婚內出軌,應該如何維權?

案例分享:1992年,經人介紹,張女士與當地的楊某結婚。他們的婚姻算得上是包辦婚姻,感情談不上好,也談不上不好。不過是搭伙過日子罷了,兩人婚后育有四個子女,期間一直比較和睦。直到2023年11月,張女士發現丈夫楊某開始夜不歸宿,手機里也經常出現跟其他女人的曖昧聊天信息。

張女士懷疑,丈夫很可能有外遇了,但她找了一段時間也沒找著。而不管張女士怎么問,楊某一口咬定沒出軌,甚至責罵她多疑。借此爭吵,并提出不想跟她這么一個多疑的人一起過日子了,不如離婚吧!眼見兒女都大了,張女士也不想委曲求全,既然過不下去了那就離唄。2023年9月,兩人調解離婚,由于張女士未能提供幫助是平分財產。

可就在離婚不到六個月時,張女士偶然從親戚那兒得知了一個如同晴天霹靂的消息:楊某跟她離婚后不久便跟另一個女人結婚了,這還不是重點,重點是那個女人于2023年3月生下一個足月女嬰。離婚還不到六個月,孩子怎么會足月?顯然,要么孩子不是他親生的,要么他確實在婚內出軌了。但如果不是親生的,楊某想必也不愿做接盤俠。

那么就是楊某在婚內出軌了,想到當初爭吵時被責罵的委屈,楊女士陷入悲傷之中:“明明是他出軌,是他背叛了家庭,為什么反倒怪在我頭上?”好一陣,她才從悲傷中緩過神來,當即決定要拿起法律武器維護權益。她一怒之下將前夫楊某告上法庭,以他婚內出軌傷害了她為由,要求其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

法理分析:婚內出軌,既違背了倫理道德,違背了公序良俗。也是公然藐視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無論是此前的《婚姻法》還是現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都對此有明文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夫妻應當互相忠實”。雖然說沒達到重婚罪以及破壞軍婚,沒法對這種婚內出軌行為,作出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

但法律是公平正義的,也不會任由這種行為,因而對無過錯方的保護力度較大。這兒的保護主要指兩個方面——夫妻共同財產以及精神損害賠償。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以上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處理權的,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以上財產屬于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也是如此。比如說婚內出軌后,有些出軌方會私自拿出夫妻共同財產或借貸給第三者買禮物,甚至于買房買車。這種毀損、揮霍行為,便是損害了無過錯方的利益,那么法律是不會坐視不管的。

于是有了這么一條: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是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至于離婚損害賠償,無論離婚前發現有出軌行為還是離婚后發現有出軌行為,只要是因此離婚就可以申請。

就像上面所說的案例,張女士跟楊某之所以離婚,就是因為她懷疑他出軌。雖然說當時并沒有找到確鑿證據,可兩人的離婚,是因為婚內出軌引發爭吵致感情破裂。那么離婚后,當張女士確定楊某有婚內出軌行為時,再度提出離婚損害賠償并無不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不管楊某死鴨子嘴硬也好,拒不承認婚內出軌也好,事實擺在那兒。他不僅婚內出軌,還在尚未離婚時就跟對方懷上了孩子,離婚不到六個月便生下了一個足月的孩子。別的不說,這個孩子就是鐵證,給予賠償是應當的。最終經法院酌定,判決楊某支付張女士精神損害賠償金4.5萬元,二審同樣維持原判。

當一個人不受道德底線約束的時候,只能靠法律底線來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