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通過代孕生出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醫學技術發展至今已經十分的發達,因此許多無法正常生育的人們都會嘗試試管嬰兒,甚至有人會進行代孕,但因此引發了眾多的法律問題,我國法律對此是特別嚴格的。那么沒有結婚證通過代孕生出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接下來請大家閱讀并了解宋科伸律師為大家帶來的文章。
一、沒有結婚證通過代孕生出的孩子怎么上戶口
沒有結婚證,需要做親子鑒定,隨父辦理上戶。
2023年0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要求依法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代孕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由于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代孕協議因涉及有關身份關系,根據《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橐?、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該代孕協議不應適用《合同法》規定,而應適用我國《民法通則》相關規定。
對于代孕方而言,由于代孕協議違反了《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導致了該協議的無效性,一旦出現糾紛代孕方往往無法拿到約定的代孕報酬,而且也可能面臨著極大的健康風險。
對于想要通過代孕解決不孕問題的家庭而言也存在巨大的風險,首先是代孕方身體素質、生活習慣等難以完全監控,有可能不利于胎兒的健康發育,甚至導致出現先天缺陷的嬰兒;其次即使生出健康的孩子,由于代孕媽媽仍然具有法律上賦予的母親的權利如探視權等,現實中也有可能出現代孕媽媽爭取孩子撫養權的情況,或者是代孕媽媽收取了部分代孕報酬后自行流產的現象,甚至也存在因為代孕媽媽與男方日久生情后導致原有的婚姻家庭關系破裂的案例。
三、代孕協議的合法性問題
現實生活中代孕行為往往涉及到代孕協議,也就是學術術語上稱的代孕合同,那么代孕合同的性質是否合法?是否屬于我國合同法的調整范圍,在理論界一直存在很多的爭議,下面筆者將簡要闡述代孕合同的性質是否具有合法性。
首先,代孕行為的合法性問題?!秼D女權益保障法》第41條中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17條中規定:“公民有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這里生育子女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存在合法婚姻基礎。而代孕的雙方之間沒有法律規定的婚姻關系,代孕行為是違背我國有關法律的,破壞我國的婚姻制度。
再次,代孕協議的性質問題。一般進行代孕的情況下委托夫婦與代孕母親會簽訂一份代孕協議,該協議是關于代孕行為的一致意思表示,是雙方約定權利義務的合同。其內容包括很多方面,比如產前檢查、人工流產以及同意在出生時放棄孩子親權的條款,甚至還會有涉及金錢補償等條款。代孕合同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代孕合同主體有限定,即代孕一方必須為女性。
2、代孕合同的標的特殊。代孕合同的標的為代母提供身體利益和移轉其對嬰兒的親權,求孕方則是支付金錢(或補償或酬金)。
3、代孕合同一般均涉及他人權利義務。在代孕合同中的第三人即為訂立合同時尚未出生的嬰兒,其權利義務即為代母對其的親權將因代孕合同而移轉于求孕方。
在我國,合同的有效,應當有以下三個構成要件:
(1)合同的主體適格,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訂立約定。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的從事各種民事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該條款明確規定了合同法的適用范圍,即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且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了結婚年齡為男22歲,女20歲。在我國合法生育的年齡也就是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
(2)意思表示真實,即合同的訂立以及合同的內容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受欺詐、脅迫等有瑕疵的現象。
(3)內容合法、確定、可能,即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的善良風俗,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等國家強制性禁止規定。我國《民法通則》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秩序。同時我國《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兩條同時規定了公序良俗原則,可見公序良俗原則乃是國家民事領域的一項原則。任何民事行為都應當遵守該原則,違反該原則的合同應為絕對無效。 綜上,代孕合同的主體一般均為均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人,且訂立合同時往往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而代孕合同往往涉及補償金錢的條款義務,然而,最為重要的是代孕合同之內容明顯的違背了我國的社會公德,其內容不具有合法性,即使代孕合同具備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具有合法性,也不適用合同法來調整。
宋科伸律師小結:
因此根據以上宋科伸律師介紹的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沒有結婚證通過代孕生出的孩子怎么上戶口以及代孕合同在我國有法律效力嗎,還介紹了關于我國代孕協議的合法性問題的相關知識等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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