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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從什么時候起,開流傳起拘留最多只有37天的說法。事實上,這種說法是不全面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這就是刑事拘留最長期限是37天這個說法的由來,但是需要注意的一點是:拘留只是一個過渡性措施!公安機關將嫌疑人拘留之后,會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一旦檢察院批準逮捕,嫌疑人被羈押的期限就會大大延長,甚至直至法院庭審,最后根據法院判決服刑。

嫌疑人一旦被拘留就代表著案件進入了偵查階段,就算取保或者變更了其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都要繼續偵辦下去,直到最后法院進行審理宣判。

詐騙罪也是一樣的,并不存在關多少天后自動放人的說法,想讓家人盡早出來就只能申請取保候審。在這方面存在困難的,可以委托律師協助。

在司法實踐中,詐騙罪是存在很多可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例如積極退賠、取得被害人諒解、積極認罪悔罪等,這些在最后的審判中都能起到積極的作用。因此家人因為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后,與其執著于警方多久能自動放人,不如從長計議委托律師進行有效的辯護,以爭取最有利于嫌疑人、被告人的審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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