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訴(撤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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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 撤訴是當事人對其 訴訟 權利行使處分權的表現。 在 民事訴訟法 上,撤訴是指原告在法院 立案 受理后,作出判決之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在 刑事訴訟法 上,撤訴是指人民檢察院或自訴人撤回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在 行政訴訟法 上,撤訴是指原告撤回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
怎么撤訴
【法律分析】:一般只需要寫撤訴申請書即可,寫明撤訴的事實和理由,交給法官。在哪種情況下可以撤訴:1.撤訴是原告行使訴訟權利的體現,應當由原告決定是否提出申請。起訴是原告的訴訟行為,撤訴也應是原告的訴訟行為。被告除提起反訴外,不得為撤訴行為。原告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的,可由其法定 *** 人代為申請撤訴。訴訟 *** 人申請撤訴時,必須經原告特別授權。撤訴是原告訴訟權利的體現,因此撤訴必須出于原告自愿。2.撤訴應由原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原告撤訴,必須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可以是書面申請,也可以是口頭申請。對于口頭申請,人民法院應記入庭審筆錄,并由原告簽名或蓋章。這是人民法院作出是否準許撤訴裁定的根據。3.撤訴申請必須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后,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之前提出。從起訴到法院宣判之前這段時間,原告可以隨時申請撤訴,而法院的判決一經公開宣告,就喪失了申請撤訴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進行審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開庭審判;(二)缺乏罪證的自訴案件,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自訴人經兩次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對證據有疑問,需要調查核實的,適用本法之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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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撤訴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 立案 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或者被告改變其所作的行政行為,原告同意并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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