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加工區(出口加工區是經濟特區的一種形式)
今天給各位分享出口加工區的知識,其中也會對出口加工區是經濟特區的一種形式進行解釋,如果能碰巧解決你現在面臨的問題,別忘了關注本站,現在開始吧!
出口加工區為什么不設在發達國家
因為出口加工區一般選在經濟相對發達、交通運輸和對外貿易方便、勞動力資源充足、城市發展基礎較好的地區,多設于沿海港口或國家邊境附近
出口加工區為什么要向綜合保稅區轉型?
首先能提高消費質量,利用綜合保稅區的功能,有效把國內和國外的資源鏈接起來,不僅可以引入更多的國外商品,購買起來更加方便。同時是屬于進口直銷的 *** ,能夠省去很多的環節,價格會更合理一點。
其次可以提高就業機會,建立綜合保稅區之后,可以吸引很多的物流企業以及加工制造商入駐進來,從而導致很多服務業的發展,增加就業機會。并且也能更好帶動出口外銷,綜合保稅區的交通方便,可以吸引很多大型物流入駐,從而形成對外貿易,更好帶動出口外銷。
綜合保稅區注意事項
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暫停辦理上述貨物、物品簡化進出區手續:
1、需要注意超出海關總署2023年第50號公告之一、第二條規定范圍,擅自通過便捷管理模式進出區的。
2、未如實辦理貨物、物品便捷進出區的。
3、涉嫌走私被立案調查、偵查的。區內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業務、區內企業承接境內(區外)企業委托加工業務、倉儲貨物按狀態分類臨管等業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監管的暫行辦法
之一章 總則之一條 為加強與完善加工貿易管理,規范海關對出口加工區的監管,促進出口加工區的健康發展,鼓勵擴大外貿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為防止重復建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出口加工區(以下簡稱“加工區”),只能設在已經國務院批準的現有經濟技術開發區內,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 *** 報國務院批準。第三條 加工區是海關監管的特定區域。海關在加工區內設立機構,并依照本辦法,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及區內相關場所實行24小時監管。第四條 加工區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區外”)之間,須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及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經海關總署對加工區的隔離設施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加工區有關業務。第五條 區內設置加工區管理委員會和出口加工企業、專為出口加工企業生產提供服務的倉儲企業以及經海關核準專門從事加工區內貨物進、出的運輸企業。
除安全保衛人員和企業值班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在加工區內居住。不得建立營業性的生活消費設施。第六條 區內不得經營商業零售、一般貿易、轉口貿易及其他與加工區無關的業務。第七條 在加工區內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應向海關辦理注冊手續。第八條 區內企業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置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賬簿、報表。憑合法、有效憑證記賬并進行核算,記錄本企業有關進、出加工區貨物和物品的庫存、 *** 、轉移、銷售、加工、使用和損耗等情況。第九條 加工區實行計算機聯網管理和海關稽查制度。
區內企業應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電子計算機管理數據庫,并與海關實行電子計算機聯網,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第十條 區內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海關不實行《加工貿易登記手冊》管理。第十一條 海關對進、出加工區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人員區及內有關場所,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進行檢查、查驗。第十二條 國家對區內加工產品不征收增值稅。第十三條 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加工區。第二章 對加區與境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第十四條 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由貨主或其 *** 人根據加工區管理委員會的批件,填寫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向主管海關備案。備案清單由海關部署統一制發。第十五條 海關對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按照直通式或轉關運輸的辦法進行監管。第十六條 加工區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除實行出口被動配額管理的外,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第十七條 從境外進入加工區的貨物,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予以免稅;
(二)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予以免稅;
(三)區內企業為加工出口產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及消耗性材料,予以保稅;
(四)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予以免稅;
(五)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的交通運輸工具、生活消費用品,按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海關予以照章征稅。第十八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區內企業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余料、殘次品、廢品等銷往境外的,免征出口關稅。第三章 對加工區與區外之間進出貨物的監管第十九條 對加工區運往區外的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按照制成品征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第二十條 區內企業的加工產品和在加工生產過程中產生邊角料、殘次品、廢品等應復運出境。因特殊情況需要運往區外時,由企業申請,經主管海關核準后,根據其使用價值估價征稅。如屬許可證件管理商品,還應向海關出具有效的進口許可證件。
對無商業價值的邊角料和廢品,需運往區外銷毀的,應憑管委會和環保部門的批件,向主管海關辦理出區手續,海關予以免進口許可證、免稅。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