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定力是什么意思(公定力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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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公定力分別如何定義????
確定力:既一旦做出不得隨意變更,以確保不會出現朝令夕改。
執行力:既行政行為做出的行政主體有法律依據執行此行政行為。
約束力:既行政行為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公定力: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
對于行政主體來說,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或就同一事項重新作出行為;對于行政相對方來說,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意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也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的具體行為都是有確定力、拘束力,但不一定都有執行力。執行力產生的條件是:相對人負有作為的義務卻不作為。
行政行為的這三種效力是行政法上諸多規則產生的基礎,比如在行政法上,對于生效的行政行為一般采取不停止執行的原則,即使相對人有異議,或在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期間,也不能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只有在例外的情形下,才可以暫停行政行為的執行。
擴展資料:
一、行政行為,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行政行為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為的行為。
2、行政行為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
3、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二、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 *** 、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行為
公定力原理是什么意思
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除非自始無效,一經做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得當,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變更或撤銷前,公民和組織不得否認行政行為的效力;同時,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沒有法律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執行。公定力又被稱為效力先定或推定有效。
公定力的特征:
(1)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均來源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
(2)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及申訴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公定力的定義是什么?
公定力,指具體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既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表示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行政行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一、行政行為公定力特征是什么 行政行為公定力特征是:公定力是行政行為效力的基礎。確定力、拘束力、執行力均來源于行政行為的公定力。行政復議和行政 訴訟 期間及 申訴 期間行政行為一般不停止執行。因為行政行為一經做出就被推定為合法有效的。 (1)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力。 (2)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有關人員或組織必須遵守、服從。主要表現為對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的拘束力。 (3)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 所謂“公定力”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不論合法還是違法,都推定為合法有效,相關的當事人都應當先加以遵守或服從。這是行政效率原則的要求。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是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依法有權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為的內容得以實現的效力。 二、行政行為的特征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 強制執行 。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 *** 、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綜上所述,行政行為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大家不要輕視它,一旦被執行那么就不允許受阻,否則有關機關會根據法律進行強制執行,這也就體現了國家法律的權威和威嚴,是不容他人進行質疑的,一經成立不論是否合法,是一種推定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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