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 | 未羈押判實刑罪犯應如何執行?
來源:福清檢察微信公眾號
本期嘉賓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陳芬
福清市人民檢察院第四檢察部檢察官助理劉章騰
在法院的判決生效后,有關機關將法律文書及罪犯交付給刑罰執行機關執行刑罰,刑罰交付執行主要包括交、送、收三個環節,涉及法院、公安、監獄等機關。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對刑罰交付執行活動負有監督職責。在實踐中,檢察機關發現審前未羈押判實刑罪犯未交付執行問題較為突出。
這期節目我們將通過兩個真實的案例
對審前未羈押判實刑罪犯
未交付執行問題如何解決進行以案釋法
案例1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二款的解釋: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前,因有嚴重疾病、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因,依法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申請的,有關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由人民法院負責組織進行。
對屬于《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還應當調查其社會危險性,如果綜合分析罪犯對社會沒有社會危險性,這個罪犯就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法院可以決定暫予監外執行。
罪犯吳某患有屬于
《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的嚴重疾病
但依法不能暫予監外執行
這其中的法律依據又是什么呢?
案例2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三款關于“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的規定,吳某因有社會危險性,所以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
根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第六條 對需要保外就醫或者屬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可能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傷自殘,或者不配合治療的罪犯,不得暫予監外執行。
那么,在吳某這個案件中
法院決定將吳某收監執行后
咱們各單位
又是如何協作將罪犯交付執行的?
在專項清理中,吳某案屬于省市檢察院重點督辦案件,福清市公檢法將本案做為重點清理對象。
罪犯的成功交付執行
還得益于檢察機關的有效監督
那么在吳某案中
咱們檢察機關的監督有哪些特點?
福建省人民檢察院、福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督辦參辦,全程指導,共商監督著眼點,充分發揮對追逃、收押、收監監督優勢,實現刑罰執行監督的“三級聯動”,確保執行暢通。
這種聯動監督符合刑事執行特點,能夠以辦案為中心更好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另外在監督理念及方式上,充分運用檢察建議與個案會商機制,運用好監督智慧,與相關單位實現良性互動,把承諾化為行動,將工作落到實處。既解決個案問題,也對類案具有指導意義,實現雙贏多贏共贏。
在司法實踐中
各政法機關也在踐行共贏多贏理念
分工負責、通力協作
破解刑罰交付執行難題
共同守衛法律公平正義
維護刑事裁判的嚴肅性
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
對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的清理工作
也是小有成效
202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于開展集中清理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專項活動的通知》,2023年5月,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于開展深化推進判處實刑罪犯未執行刑罰檢察監督活動的通知》。
從集中清理專項活動看,凡是生效的刑事判決罪犯,都必須交付執行。對于判決后下落不明的,公安機關追逃,“一個也不能落下”,絕不能讓他逍遙法外。
從福清專項清理情況看,從專項開始至今,共清理41人,刑期長短不一,最短拘役三個月,最長的是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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