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員報酬的個稅和社保如何處理?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適用?
作者:馬軍生 博士
一、退休返聘人員報酬如何繳納個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基本養老金或者退休費、離休費、離休生活補助費;
除上述待遇以外,返聘退休人員的報酬和其他人員一樣,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退休人員領取的法定養老金不用繳納個稅,用工單位支付的報酬屬于綜合所得,需要繳納個稅。
二、退休返聘人員報酬屬于“工資薪金”還是“勞務報酬”?(財稅閑談)
通常退休返聘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屬于勞務關系,其報酬屬于“勞務報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注:社保不再是必須條件)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規定,自2011年5月1日起:二、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財稅閑談 馬軍生)
三、退休返聘人員取得報酬,個稅扣除是否適用基本扣除費用、專項附加扣除等?
退休人員的綜合所得同樣適用各項扣除。
如果報酬屬于“工資薪金”所得,則平時就可以扣除;
如果報酬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那平時是不能扣除的,需要按照勞務報酬進行預扣預繳,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申報各項扣除。
四、退休返聘人員取得報酬,從稅務角度,“工資薪金”或“勞務報酬”這兩種方式的各自利弊?
工資薪金平時就可以扣除每月5000元的基本扣除和各項專項附加扣除等,相對來說,平時的預扣預繳稅金通常會少;
而勞務報酬每月超過800元的話,就要預扣至少16%的稅金(減除20%的費用,再適用20%的稅率),平時預扣預繳稅金會多。
但勞務報酬有個優勢,就是匯算清繳時,計入綜合所得收入額可以打八折,意味著30萬的勞務報酬,算24萬,而工資薪金30萬,那就是按30萬計入綜合收入額。(@財稅閑談 馬軍生)
所以,對于年報酬在12萬以下,可以考慮“工資薪金”所得,爭取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
如果退休返聘的綜合所得預計超過12萬的,不妨采取“勞務報酬”,對個人來說更有利一點。
五、返聘的退休人員薪酬是否應該繳納社保?
社保繳納涉及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
(1)單位部分
如果是勞務報酬,不計入工資總額的,不用承擔單位部分的社保;
如果是工資薪金,計入工資總額的,是否計入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數,要具體看當地社保繳費政策。
(2)個人部分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離退休人員不屬于社保費的征繳對象。所以,對于退休返聘個人是不需要再繳納社保的。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