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被刑事拘留40多天了還沒有動靜,是怎么了?什么時候能出來?
你得做好長期見不到他的準備了。
我從事法律實務工作10多年了,我來說說這個事情。
1.刑拘超過40天,肯定是已經批準逮捕了
未經合法程序,非經有權機關,是不允許任何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就是有權限制人身自由的機關,但是也需要走相應的程序。
公安機關對于一些有逮捕可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予以刑事拘留,限制其人身自由。這個刑事拘留除了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以外,還有期限的限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先行刑事拘留的,如果認為需要逮捕,一般應當在3天之內提請檢察機關審查;在特殊情況下,最多可以延長4日,至7天。只有極個別的情況下,才可以延長至30天。
而檢察機關審查批捕的時間是7天。也就是說,刑事拘留的時間最長就是37天,到第38天的時候要么就釋放了(可能是無罪釋放,也可能是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要么就批準逮捕了。
當然在之前的30天之內,公安機關是隨時可以決定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當然也得需要在認為沒有必要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下。
2.逮捕后釋放的幾種可能
這是回答你第2個問題了。作為親屬來講,當然是希望家人盡快的回歸家庭了,結合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在逮捕以后有以下這些釋放的情況:
第1種是最好的情況,就是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而作出不起訴處理。
不起訴有三種,分別為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但無論是哪種不起訴,根據2023年12月31日開始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犯罪記錄查詢工作規定》的規定,是可以開出無犯罪記錄證明的。
第2種是在羈押期間發現沒有必要繼續羈押了,包括證據不是特別好、可能判決無罪,以及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且取得了被害人諒解等等情況,直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然后等待法院宣判。
第3種是法院審理后認為犯罪情節輕微,沒有判處刑罰的必要,從而判處免于刑事處罰。雖然這種也沒有判處刑罰,但是與第1種不同的是,這種情況無法開具無犯罪記錄,因為已經經過法院的判決了。
第4種是法院審理后,決定宣告緩刑。這樣的話,一般在宣判的當天就會改變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的,只不過在判決生效以后,還需要去社區矯正機構進行社區矯正的。
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內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也嚴格遵守管理的,那么緩刑考驗期滿了以后,原來判決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不用再進看守所或監獄了。
第3種是法院開庭判決以后,刑滿釋放。在這里面最好的情況就是判決的刑期與前期羈押的刑期差不多,也就是常說的實報實銷。
當然如果判處的刑期更長的話,是需要繼續在看守所或者到監獄羈押的,二者的區別就是法院下執行的時候,剩余刑期是否超過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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